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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5 生效日期: 2006-09-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地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质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已发现矿产118种,其中探明储量的矿产有63种,探明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达13.5万亿元,煤炭资源储量居全国首位,产销量居全国第一。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为工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但是,相对于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质工作还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地质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片面认为地质找矿是国家的事、是地质勘查单位的事,有的甚至连正常的勘查秩序都无法保障;地质勘查投入严重不足,矿产资源储量增长缓慢,相当一部分大、中型矿山后备资源缺乏,严重制约了矿业及相关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地质环境持续恶化,地质灾害点多面广,矿山地质灾害相当严重;滑坡、泥石流时有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井泉断流仍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继续威胁经济建设成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必须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明确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奋斗目标。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国内地质勘查事业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遵循立足省内、拓展省外、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的原则,着力提高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为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奋斗目标是: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十一五”期间,新增资源储量煤炭100亿吨,铝土矿10亿吨,铁矿3亿吨,白云岩30亿吨,铜资源量20万吨,黄金资源量5吨;加大地质找矿、地质环境治理投入,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和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不断提高基础地质工作水平,基本建成全省区域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综合数据库;加强地质环境与灾害的调查监测,初步构建覆盖全省、反应灵敏、紧密服务于防灾减灾的技术支撑体系;深化地勘队伍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

二、突出重点矿种和区域,统筹安排各项地质工作   (三)突出能源矿产勘查。我省煤炭和煤层气资源潜力可观,要加快勘查,尽早形成一批大型煤炭和煤层气基地。煤炭勘查要结合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开发的决定》(晋发(2006)17号),认真实施《山西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2005-2020)》,加快晋北、晋东、晋中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在积极论证、申报国家投资勘查项目的同时,集中省内资金加快大面积的普查、择优开展重点矿区的详查。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逐步推广晋城无烟煤集团的成功做法,在勘查评价、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煤层气资源。对我省境内已发现的优质非常规能源矿产要进一步搞好调查评价。抓紧制定和出台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防止无序竞争。
  (四)加强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勘查。将铝土矿、铁、铜、铅、锌、锰、金、银、金红石、冶镁白云岩等作为重点勘查矿种,尤其要优先开展铝土矿、铁、铜3个急需矿种的勘查。今后一段时间,要重点加强阳高至天镇成矿带、五台至恒山成矿带、中条山成矿带、塔儿山至二峰山成矿带、吕梁山成矿带等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评价与勘查。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和鼓励商业性投资开展上述区域的矿产详查和勘探,加快形成一批新的矿产地。
  (五)做好矿山地质勘查。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结合国家实施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计划开展工作。重点是大中型资源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以及矿业基地后备资源勘查。支持山西焦煤、同煤、阳煤、太钢等大集团大企业以及中条山铜矿、灵丘县支家地银矿等老矿山,采用新的找矿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深部及外围找矿,寻找新的资源,延长矿山寿命。矿山企业要自主开展生产勘探,不断增加矿产储量,提高矿产开发利用水平。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对贫矿、共伴生矿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
  (六)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省财政要加大对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的投入,将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着重提高其覆盖率和服务面。“十一五”期间要完成全省1∶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1∶20万区域重力调查后期工作,全面开展主要成矿区带1∶5万地球化学调查,开展吕梁山、太行山、中条山等重点成矿区带1/2.5万一1/5万高精度航磁测量,要重点在“两区”开展区域矿产调查。对地级市所在地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开展全省旅游地质调查,加强水文地质调查。系统进行全省1∶5万遥感地质解译,建立全省1/5万地质图、矿产图、环境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工程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和维护系统。在黄土高原盆地经济带生态地球化学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农业地质评价工作,为农业结构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服务。
  (七)强化地质环境及灾害调查监测。省财政应将地质环境及灾害调查经费列入预算,用于地质环境调查及重点灾害的监测治理,落实地质环境保障工程。调整并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对地下水尤其是岩溶水的动态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监测及地下水污染监测。加强工程建设、城镇规划、村庄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黄土沟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快完成各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和相关成果的集成,健全和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快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预报及结果反馈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
  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环境及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各市、县要加快建立重点地质灾害区(点)的监测网络。重点矿区、重要工程建设区(高速公路沿线),要建立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要逐步落实重点监测。以矿山企业为监测单元,加快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建网监测。
  (八)促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认真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严格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确保汇交地质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积极推进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和综合开发,充分发挥地质资料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善地质资料馆藏设施,加快现有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和信息资源的优化集成,提高资料信息的综合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坚持改革开放,完善地质工作机制   (九)完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从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省收取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财政收益中参照国家确定的比例或额度,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的前期矿产勘查、中央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资金配套,以及风险较大社会资本不愿独立投入的勘查项目。地质勘查基金初期由省财政根据我省地质勘探规划和任务要求予以核定,实行滚动投入、良性循环。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或转让股份,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滚动发展。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地质勘查基金要引入市场机制,开放运作,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都可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基金勘查项目的投资合作,按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权益,承担勘查风险。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企业勘查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新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
  (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抓紧出台《山西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规模或矿石采出量,预先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煤矿企业按照煤矿综合补偿机制,统筹考虑,切块用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及其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在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企业,以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按照“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与治理进度,及时勘查、治理新发生的矿山地质灾害,有计划地勘查、治理过去形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十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政府出资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着重开展能源和其它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开展基础地质、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采取委托或市场方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要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够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建实建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十二)扩大对外开放与技术交流。针对制约我省地质工作发展的关键性技术与装备,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以打破旧的垄断格局,进一步激发地质工作的活力,尽早实现深部地质找矿、复杂难选金属矿床综合勘查与利用、煤炭与煤层气一体化勘查开发等重大突破。既要高度重视境外、国外先进技术与装备的引进,也要继续扩大和深化与国内大企业、大集团的全方位合作。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及大企业大集团到省外、境外进行资源勘查,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
  (十三)发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勘查,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其溢价部分由省、市、县、地勘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煤炭按6:2:1:1的比例、其他矿种按4:2:2:2的比例分成,地质勘查单位所得部分可用于更新设备和改善基础设施。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依法取得的矿业权,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地质勘查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矿业权,可以依法自主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依据我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解决地勘单位基地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过多的问题。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中央管理的驻晋地勘单位,可参照执行上述政策。鼓励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具备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参与地质勘查市场竞争。

四、依靠科技和人才,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   (十四)积极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围绕我省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家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符合省情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并将地质科技创新纳入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认真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深部隐伏矿和厚覆盖区找矿勘查的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综合探矿技术研究,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加快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继续实施“金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覆盖全省地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在相关地质专项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经费。
  (十五)加强地质类教育和人才培养。依托我省的大专院校,大力发展地学类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地质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招生比例,培养后备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通过重大地质工程和地质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高层次人才。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完善津贴补贴政策。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分配制度,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方法,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引进专业对口、工作急需的各类地质人才。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六)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重视地质工作、开展地质工作的自觉性,真正把地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明确工作重点,落实相关政策,制定专门规划,安排专项经费,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干扰正常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地质工作的良好环境。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指导和促进地质工作和地质勘查队伍的改革和发展。
  (十七)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在规划中,要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切实予以落实。
  (十八)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严格资质管理,规范市场准入。要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十九)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对煤炭、铝土矿、铁矿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要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从严审批矿业权。除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资源整合、危机矿山找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空白区找矿及其它地质勘查项目外,新设置探矿权全部实行公开出让,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引导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转让探矿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加强地质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事关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大局。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完善措施,注重落实,促进全省地质工作健康发展。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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