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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增设“502工资基金”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
2.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1)“应付工资”时细科目,用以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合理化建议和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
(2)“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
3.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工资基金(其中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节约奖),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2)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如应从福利基金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等)和应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减)记“专用基金”、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3)应营业处支出开支的人员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4)应在销售费用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如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5)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人员工资,借(增或减)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6)应由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4.产品销售(工资增长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冲回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上述分录用红字。上交税利下降的企业,按规定下浮的工资,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增)
5.企业按照规定将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专户存储,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6.企业应将当月准备发放的工资自“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转入“应付工资”明细科目,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增)记本科目“应付工资”。
7.企业按照规定向银行提取现金,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借(减)记本科目“应付工资”,贷(减)记“现金”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等),借(减)记本科目“应付工资”,贷(减)记“专项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交回的现金专户存储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8.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工资调节税,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9.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时据实申报工资调节税而交纳的罚款及滞纳金,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10.本科目的“应付工资”明细科目,应按照职工类别(如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其他计划外用工等)分设帐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各种奖金(其中节约奖应单独列出),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准备发放的工资数,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数。发放工资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借(减)方发生额反映转入“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工资、交纳的工资调节税及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工资下浮的企业,还应包括下浮的工资),贷(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数额。
(二)“601销售”科目下“产品销售”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除应包括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和销售利润(或亏损)外,还应包括工资增长费用。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明细科目下的按产品、劳务的种类设置的明细帐内,按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工资增长费用、销售利润或亏损设置专栏。
自销产品的企业,“自销产品销售”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补充。
(三)取消“432应付工资”科目。企业应将本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转入“502工资基金”科目。
二、帐目的调整
企业应在实行工资改革的当月调整有关帐目:
1.应将以前各月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应交调节税和应留利润全部冲销:
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五项基金)
2.按照工资改革后重新核定的调节税率,重新计算应交调节税和应留利润:
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四项基金)
3.将以前各月自奖励基金转入“应付工资”科目的奖金全部冲销:
借(减):应付工资
5.将“应付工资”科目的年初余额转入“工资基金”科目;
借(减):应付工资
6.将“应付工资”科目的发生额全部转入“工资基金”科目:
(1)应支付的工资(扣除自奖励基金转入的部分):
借(减):应付工资
(2)实际支付的工资:
贷(增):应付工资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按照规定计提自年初起至调整月末止应提的工资科目。
企业原已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工资与按核定的工资如有差额,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其差额可全部调整实行工资改革当月有关成本、费用。
三、会计报表
(一)企业应增设会工23表“工资增长基金计算表”(按月或按季编报)和会工24表“工资基金表”(按年编报)(格式附后)。
(二)会工01表“资金平衡表”第90行项下增设“工资基金”项 。
(三)会工02表“利润表”第4行项下增设“工资增长费用”项目。
(四)会工03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第7栏后增设“工资增长费用”专栏并设第8栏“单位费用”和第9栏“金额”两小栏,原第8栏改为第10栏,以后各栏类推。
(五)取消会工11表“商品产品成本表”补充资料(二)有关工资和职工人数各项目。
(六)会工13表“生产费用表”补充资料“1.本期销售费用”项第二,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一、会计科目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仍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企业用留利中的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的其他核算内容不变。
第二、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
一、会计科目
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仍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企业用留利中的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的其他核算内容不变。
二、会计报表
企业用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数额,应包括在会工11表“商品产品成本表”补充资料(二)的“其中:标准工资实际数”项目内,并在“其中:免征奖金税工人的标准工资”项目下增列“其他人员自有资金调增工资数”项目,用以反映除免征奖金税工人以外其他人员用奖励基金调增工资的数额。
附:一、工资增长基金计算表及编制说明(会工23表编制说明)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工资改革的企业,应于每月月份或每季季度终了,按照规定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编制本表,登记入帐。本表应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三份。
企业主管部门对本表应进行审核,如发现数字差错,应通知企业更正;
如发现企业填报不实,应通知企业调整帐目,冲回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
主管部门审核后,其中二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应提工资增长基金,与企业上报数不同时,企业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
(二)本表的填列方法如下:
1.本表有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各项目,是按一般情况设计的,各地、各部门确定的考核指标与报表所列指标不同的,应按各地、各部门的规定填列在本表第6行至第9行内。没有完成考核指标扣减工资上浮的比例,按各地、各部门的规定填列。
2.“本年未扣除累计工资增长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项目(11行),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结转当月产品销售利润前的“利润”科目的贷(增)方余额+未计本项借款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分给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贷(减)方本年累计发生额=本年未扣除累计工资增长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
3.“本年归还基建借款(不包括拨改贷)和专项借款的利润累计数”项目(12行),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和“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两个明细科目借(增)方本年累计发生额之和填列。归还拨改贷基建借款利润的数额应予扣除。
4.“按未扣除累计工资增长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3行)和“按未扣除累计工资增长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调节税”(14行)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本表11行的数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和应交调节税填列。免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应从本表13行和14行两个项目内扣除。
5.“本年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项目(15行),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增)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分折填列。按规定归还借款的税金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6.“期末欠交税金合计数”项目(18行)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产品税”、“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资源税”、“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明细科目贷(增)方余额合计数填列。本表第13行、14行数字分别扣除以前各月已记入“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明细科目的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累计数后的余额,也应视同当月应交数,与“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计算未交数。如有借(减)方余额的明细科目数字应不计。
7.“核定的调节税税率”项目(22行),应按照国家对企业核定的调节税税率填列。
8.“核定的工资浮动系数”项目(23行),根据国家对企业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填列。
9.“核定的上年同期应上交税利累计数”(25行)和“核定的上年同期工资总额累计数”(28行)两个项目,按照国家核定的上年同期应上交税利累计数和上年同期工资总额累计数填列。如没有核定上年同期数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上年同期累计数=核定的全年数÷12×本年编报月份
10.“上年同期归还基建借款(不包括拨改贷)和专项借款的利润累计数”项目(26行),应根据上年同期“利润表”上“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不包括拨改贷)”和“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两个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11.“本年累计可新增加工资数”项目(31行)的计算公式是从下列算式中演化出来的:
31行×27行=29行×24行×28行×31行×(55%+22行)×24行×28行31行×27行+31行×(55%+22行)×24行×28行=29行×24行×28行31行[27行+(55%+22行)×24行×28行]=29行×24行×28行31行=28行×24行×29行÷[28行×(55%+22行)×24行+27行]
12.“安排复员退伍军人等而增加的工资数”项目(32行)和(37行),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按规定新建、扩建增人增工资的数额应包括在本表28行数字之内,不在本项目反映。同时将调增上交税利的数额,包括在第27行数字之内。
企业因将产品外发加工和扩散到其他企业生产而成建制或成批划出职工,以及减少属于企业定员之外的富余人员而核减的工资总额基数,用负数在本项目内填列。
13.“核定的基期利润”项目(40行),根据第二步利改税国家核定的企业基期利润填列。
企业当年有用利润归还技措性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的,或有单项留利的,为使口径一致,企业1983年已开始还款的项目,或有单项留利项目的,其还款数或单项留利数可以从基期利润中扣除。具体扣除数额,按照我部1984年(84)财改字第4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14.“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1行),企业应在“利润表”编出后,根据利润表第28行“小计”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工资增长的企业,本表第41行加上31行和32行应等于11行的数字;工资下浮的企业,本表第41行减去35行,加上37行应等于11行的数字。
附:二、工资基金表及编制说明(会工24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工资基金的增减变动和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企业工资基金的增减原因,为企业交纳工资调节税提供数据。
二、本表各项目数字应根据“工资基金”科目的记录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如下:
1.“年初数”(1行)和“年末数”(14行),分别反映企业工资基金的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
2.“工资基金”(3行),反映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或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提取的工资基金。
3.“工资增长基金”(4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下浮的工资用负数在本项目填列。
4.“节约奖”(5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5.“副食品价格补贴”(6行),反映企业提取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放开后,国家补给职工的肉价补贴,不包括在职工工资总额之内,本项目不包括此项数字。
6.“支付职工工资”(8行),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其中,发放的标准工资、各种奖金和各种津贴,还应在本表第9行、10行和11行分别反映。
四、本表补充资料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反映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所根据的职工工资总额,其具体内容是指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各项工资,扣除各种奖金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工资数额。
2.“计算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反映计算工会经费所根据的职工工资总额,其具体内容是指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各项工资,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工资数额。
3.“年末职工人数”和4.“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应按统计资料中的有关数字填列。
5.“年末财会人员人数”是指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员、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员、稽核员、财会主管人员,以及在各职能科室、车间、工地、仓库和附属单位工作的财会人员和专职核算员的人数。企业的计划员、统计员、工人核算员、以及会计学科的教研人员,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五、本表各行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2行=3行至6行之和
7行=8行+12行+13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