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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合并会计报表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2 生效日期: 2001-02-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便(200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财政部于1995年2月9日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集团的会计信息,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暂行规定》颁布执行已经6年,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暂行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社会各方面的建议,我们计划今年修改《暂行规定》。为了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对《暂行规定》的意见,为修改《暂行规定》作准备,我们特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调查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协助调查。
  一、合并会计报表中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暂行规定》规定了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条件,即母公司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以及母公司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
  问题1:上述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在判断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时,除了《暂行规定》所给出的情形外,是否应当对所持股权比例有一定的要求,例如,是否应当规定当母公司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时(如40%以上),才能将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问题2:合营企业是否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果纳入合并范围,应当采取什么方法合并,是否能够采用比例合并法?在采用比例合并法时,内部交易如何抵销?如果是三方投资成立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是否应当纳入合并范围?
  问题3:对于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但母公司认为对其不具有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是否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问题4:已资不抵债但仍然持续经营的子公司是否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问题5:母公司虽然对其子公司持有50%以上持股比例,但已将其子公司委托给其他企业经营管理,或者由其他企业承包。这类子公司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问题6: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否有其他的建议?
  (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在年度中间出售或购买子公司的股权,在编制当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时,通行的做法是年度中间出售的子公司,其年初数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内;年度中间购买的子公司,其年初数不包括在年初数内。
  问题1:年度中间出售或购买子公司股权的,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其年初数是否应当调整?并分别说明其理由。
  问题2: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年度中间购入的子公司,其年初数如何确定,是以购买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数的数据确定,还是以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年初数的数据确定?
  问题3: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年度中间购入的子公司,是将其全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先全部纳入合并利润表,再设置单独项目减去购入前该子公司实现的利润的方法予以合并?还是将购入后该子公司实现的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购入前该子公司实现的收入、成本、利润不在合并利润表上反映?
  (三)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问题:对于未确认的子公司亏损,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是单独设置项目予以反映,还是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一并反映?
  (四)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问题:上述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当摊销?摊销时应当计入哪个项目(如“管理费用”项目)?
  (五)在实际工作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经常发生变化,如增加股份,减少股份等。
  问题:包括在购买价格中的子公司的盈余公积是否应当调整?子公司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对盈余公积调整的影响应当如何处理?
  (六)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各项资产的可收回性,对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问题:对于计提的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如何抵销?
  (七)企业集团内部存在多层次交叉控股的情况。
  问题:在多层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在制订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时,应当明确哪些问题?
  (八)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在计算应分享的净利润时,应当减去按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
  问题:上述按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应当如何体现?
  (九)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制现金流量表?
  问题: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增加哪些有用的信息?会计制度应当对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作哪些规定?
  (十)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合并会计报表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
  征求意见工作应当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尤其要注意听取企业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会计学者以及企业集团相关人员的意见,也要注意听取其他方面的意见。

  三、意见反馈时间
  请各地区、部门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01年3月31日前邮寄、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给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联系人:孙丽华;电话:010-68512503;传真:010-6851601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电子邮件:y.helen@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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