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社字第093301509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台东县政府府教社字第093301509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国民终身学习,充实生活内涵及发展观光,找回原住民部落社区人才,从事社区服务,重视原住民部落文化,特设台东县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以下简称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教育局为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之主管单位。
三、本府于纵谷区、东海岸区、南回区及台东市区等四区各设一所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各校置校长一人,由县长就各区学校校长聘任之;俟成立基金会或非营利团体并独立运作后,改由本府以委托方式经营校务。本县部落社区大学得聘任顾问若干人,协助校长规划校务发展。
顾问任期二年,为无给职。
四、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应统整社区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培育社区教育志工,推展部落终身学习。
五、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校务发展政策得提请本府终身学习推展委员会审议。
六、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得依业务需要设置相关行政单位由各校另订之。
兼职行政人员每月得支领兼职交通补助费。
七、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得设课程委员会三至五人,其中一人须具有课程规划专业素养。课程委员会每学期最少开会一次,出席委员得支领出席费。
八、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聘请兼任教师及课程内容,由课程委员会审议之。
九、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得接受各级学校、机关、工商企业及人民团体之委托开设课程,与职训机构合作办理证照考试训练。
十、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之经费来源:
(一)本府编列预算。
(二)中央政府补助。
(三)工商企业、民间团体暨社会资源捐助。
(四)其它。
十一、本府对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应建立校务评鉴制度,其办法另订之。
十二、兼办原住民部落社区大学行政工作优异之人员,得依据台东县政府所属教育专业人员奖惩补充规定叙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