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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10 生效日期: 1984-10-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地方文教企业第一步利改税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第二步利改税征收所得税和税后留利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文化企业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化出版厅)、地(市)县电影局、电影处所属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等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以统负盈亏的公司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凡征收营业税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电影队、电影管理站、影剧院、电影修配站和电影器材供应等企业,按所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标准划分;凡征收产品税的电影制片厂、电影洗印厂等企业按小型工业企业标准划分。
  2.在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确定盈利企业还是亏损企业时,都以1983年核定的利润总额,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而增加或减少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准。
  3.小型企业从1985年起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按55%的统一税率征收所得税,其应纳所得税额,为保持企业原来的税负水平,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照顾。
  大中型企业的应纳所得税和税后留利计算如下:
  (1)1983年所得税按50%税率征收的大中型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改按55%的统一所得税率征收,减征比例一律按9.09%
    55%-50%
  (---------×100%=9.09%)计算。
      55%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一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单项留利-按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一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5%×(1-减征比例)
  税后留利=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2)电影院、影剧院第二步利改税后,由于新开征1.5%营业税,所得税按统一所得税率55%征收,其减征所得税比例及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调整后所      1983年留利
      =1- -------------×100%
  得税比率    1983年利 应纳营
                -
            润总额   业税
             调整后的所
         55%-得税比率%
  减征比例=------------×100%
          55%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5%×(1-减征比例)
  税后留利=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3)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外的文化企业,如果第一步利改税时,已按减征所得税率征税的,在第二步利改税时,为维持企业原税负水平,可给予定额减税或按统一税率的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二、出版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化出版厅),地(市)县出版处(科)所属企业,不划分小企业,都按大中型企业处理,一律按55%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但是这些企业在第一步利改税时是减按3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第二步利改税为保持企业原来的税负水平,可在一定期限内按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征收所得税。
  1.出版社:第二步利改税后,因新征1.5%营业税,影响1983年企业合理留利的部分,给予相应数额的减征照顾,核减原核定的所得税率,再按新核定的调整税率计算减征比例和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所     1983年留利
      =1- -----------×100%
  得税比率    1983年利 增加应纳
                -
           润总额    营业税
         调整后的所
     55%-         
         得税比率%
  减征比例=----------×100%
         55%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5%×(1-减征比例)
  税后留利=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2.印刷厂、书店、纸张印刷供销企业等,一律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应纳税额可减征36.36%比例,以大体维持35%的税负。
  3.省、地、县文化部门所属出版社、印刷厂、书店、供销企业中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仍由同级主管部门从盈利企业集中的留利中核定拨补。没有盈利,没有集中留利的或虽有盈利但不足以弥补亏损的部分,仍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补。

  三、其他文教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卫生厅(局)、广播电视厅(局)、体委等部门所属企业及财务上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如部分故事片厂和部分报社等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如何划分,可分别比照当地小型工业和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标准确定。大中型企业一律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如果第一步利改税时,已按减征所得税税率征收的,在第二步利改税时,为保持企业原来的税负水平,可给予定额减税或按统一税率的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
  第二步利改税后,文教企业新征营业税的有电影院、影剧院、出版社、报社等企业,应交纳营业税税率为3%,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半征收,即按1.5%的税率征收。1983年实现利润由于扣除按规定开征1.5%的营业税而由盈变亏和利润不足核定的1983年合理留利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营业税。这些企业作为微利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在实际执行中微利企业实现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的,其超过部分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变。

  五、关于文教企业留用利润如何提取三项基金的问题
  企业留用的利润应当合理分配使用。要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包括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占企业留利的比例,原则上按1983年核定的比例不变。第二步利改税后,凡由于新开征营业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变化的,需要重新核定留利及三项基金的单位,仍由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核定,各部门再层层核定到所属企业,鉴于目前文教企业留利水平比一般工业企业高得多,因此,对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主管部门应本着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原则予以核定。另外,文教企业中,有些行业实行高比例留利的办法比较早,第二步利改税后,对部分企业按大中、小型划分,小企业不要求交承包费,财政上又让出一部分利益给企业,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集中生产发展基金的办法,对近几年已在生产条件、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方面得到基本解决的企业,应较多地集中生产发展基金,以便更好地统筹安排,重点使用奖金。

  六、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某些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不足,目前,对文教企业交纳所得税都给了不同程度的减征照顾。但随着企业条件的不断改善和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同时考虑到今后调增文教产品价格等因素,应逐步调增所得税率,力争在三、五年内实现按统一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要求。
  七、根据以上第一、二条意见,附“地方国营文教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测算汇总表”,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汇总填报用。该汇总表要求于1984年11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财政部
1984.10.10

附:地方国营文教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测算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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