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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4 生效日期: 2006-08-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提高,消防队伍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是,消防工作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 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法规和晋城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内容,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推动全市消防工作持续协调发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并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应积极拓宽消防宣传教育渠道,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新闻媒体要加强消防宣传工作,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消防法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积极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公安、教育、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各大中小学校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消防教育馆、消防站,组织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运动会、消防征文、消防演讲会、消防辩论会等。城市社区和农村居(村)委员会要重点加强对老、幼、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四、切实强化火灾预防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火灾危险性大、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各部门要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严禁干预消防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五、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综治、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城市社区加强消防工作,开展安全小区建设。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消防工作责任、制度和措施,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全面发展。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规划。广大农村要因地制宜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并结合各季节农村火灾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要重点解决好小城镇规划中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七、逐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各级发改委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配备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用于消防的部分,要按规定抓好落实。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根据城市(镇)整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各地消防站建设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理布局,抓紧建设。市政消火栓建设要与城市(镇)建设同步发展,2006年底前务必完成“欠帐”任务。同时,各地要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按标准及时配齐和更新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特别是新建的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装备,特勤消防站的特种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要专项解决。
  九、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现役消防部队建设,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探索,采取有效办法,发展消防力量,切实解决消防力量不足的问题。各城市社区、中心城镇、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要发展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等工作,建立健全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社会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全市消防力量体系。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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