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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1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6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引导和调控,全省投资继续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但当前我省投资领域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比重不高,传统行业和基础产业比重大;二是有的地方执行产业政策不严肃、审查把关不严,仍然新上了一些能耗高、污染较重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三是有的地方新上项目不遵循基建程序,严重影响了投资和项目管理秩序。为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投资又快又好地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通知如下。
  一、突出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努力保持投资平稳增长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三个一批”的要求和全省“十一五”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努力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全省投资结构的优化升级。对在建重点项目要进行跟踪协调,落实好建设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要用科学发展观的标准审视“十一五”规划项目,加强筛选论证,重点储备有利于我省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以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强化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正确处理好宏观调控和加快发展的关系,切实把握好调控的力度和重点。要正确认识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对有利于我省调整结构和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证;对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下决心停下来。要切实抓住投资调控的机遇,下功夫提高项目质量,优化投资结构。

  二、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步伐
  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思想认识和工作重点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更加重视调整投资结构,更加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民生。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轻的项目投入,加大新农村建设投入,加大服务业的投入,加大社会发展的投入,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推进投资结构的优化升级。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对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行业以及高档房地产、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城市广场等项目,必须从严控制。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从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强化和完善土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按规定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项目不予批准农用地转用。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从严从紧”的供地原则,优先供应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行业及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从严控制供地,对国家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供地。对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补助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全面推进土地集约利用。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定额标准,严把建设项目预审、审批、供地环节,严格落实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投放,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要合理安排中长期贷款总量和投放节奏,着力调整贷款结构。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各类打捆贷款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立即停止与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签订新的各类打捆贷款协议或授信合作协议。对已实施的打捆贷款要进行拆分、完善,逐步规范运作模式。对已经签订的授信合作协议,要依法合规操作,逐笔采取重新落实担保抵押等多种保全措施。切实加强贷后管理,防止贷款企业擅自变更贷款用途和“短债长用”。加强风险提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和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信贷准入政策,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贷款,推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任何金融机构不得给予禁止类行业或项目发放贷款,并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
  要把握好政策调控尺度,确保房地产贷款合理增长。严禁对资本金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和“四证”不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低于35%的项目发放贷款。要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五、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维护良好的投资秩序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环保、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全面提高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对于各类拟建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从严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没有土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没有立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城市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各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建设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执行不力、问题较多的市、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六、全面清理新开工项目,抓紧完善各种手续
  按照国家的要求和部署,2006年5月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6年新开工项目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06)447号),各市普遍对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各市要按照国办发(2006)44号文件要求,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目录,对2006年上半年新开工项目再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清理。对于清理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本着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认真整改。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但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应抓紧审核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坚决责令停止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市新开工项目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8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搞好配合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做好投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和省各项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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