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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非自愿性失业之低收入户辅导计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4-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市社二字第093341875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北市社二字第09334187501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计画缘起:

  依社会救助法及相关规定,低收入户系指全家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费(平均消费支出百分之六十)以下者。全家总收入指工作收入、资产之收益及其它非属社会救助之收入。而工作收入之计算系以有无工作能力认定,如有工作能力而无工作收入者,于审核资格时将设算初任人员平均薪资为其工作收入。惟近几年,在国际经济分工的全球化趋势下,台湾产业结构剧变、产业外移情形普遍,再加上经济景气低迷,造成严重的失业问题,他们通常是家庭经济的主要负担者,然而,在现行相关规定下,他们具工作能力,审核时设算工作收入,致部分因失业而生活困难家庭无法取得低收入户资格及生活补助,将造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适当的辅导,以协助他们稳定就业,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二、计画目的:

  结合社工辅导及就业辅导之积极辅导措施,协助因非自愿性失业致生活陷入困难家庭,找寻适切之就业方向,解决相关问题,提升就业能量,以改善其经济状况,俾早日脱离贫穷。

  三、办理单位:

  主办单位: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协办单位:台北市政府劳工局

  四、实施对象:

  非自愿性失业并符合下列规定者:

  (一)持有三个月内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依就业保险法规定开具之失业(再)认定证明(即失业认定收执)。

  (二)有工作能力与工作意愿而无法就业。

  (三)切结愿意配合本计画辅导工作。

  (四)符合本市低收入户资格。

  五、辅导措施:

  对于非自愿性失业且符合低收入户标准者,先核予低收入户资格,惟于六个月内并以社工辅导及转介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辅导,协助其回归劳动市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六、辅导流程:(如附件一)

  (一)申请人填具相关表格(同意书如附件二、转介表如附件三、个案管理同意书如附件四、求职登记表如附件五)由区公所或社会局(以下简称本局)以工作收入为○元审核全户低收入户资格,如符合规定,核予最多六个月低收入户资格,并副知本局各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提供必要之协助。

  (二)本局(第二科)将辅导个案发文转介劳工局就业服务中心,由个案管理员开案辅导,并按月(每月二十日)将辅导情形回复社会局,期间如不配合辅导工作,则不予扶助,并依社会救助法及相关规定重新审核全户低收入户资格,并追回溢领之补助款。

  (三)如遇特殊个案,就业服务中心或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可互相联系,或由本局(第二科)邀集就业服务中心及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召开个案研讨会,共同研拟解决方案。

  七、辅导期间:最多辅导六个月。

  八、本计画奉核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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