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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 2006-08-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忻政办发[2006]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0号)精神,电网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群众,应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电网建设这一公益性事业,为保证忻州市境内电网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兼顾相关多方的利益,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特制定《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忻州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相关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境内的35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的新建、大修、改造,下同)。


    第三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0号)精神,电网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范围,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应从大局出发予以积极支持,电网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故无理阻挠。


    第四条   电网工程建设中,涉及用地、树木砍伐、拆迁、青苗损毁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六条   用地。永久性用地为变电站、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用地。临时性用地为变电站、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用地。


    第七条   青苗。指永久性用地或临时性用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


    第八条   树木砍伐。指永久性用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它树木。


    第九条   拆迁。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等的拆迁。


    第十条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国有的荒山、荒地的用地不予补偿,违法使用土地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永久性用地补偿
  (一)永久占地补偿,按《土地法》规定:取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土地补偿倍数的办法计算。
  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多、所处地理位置优劣,将各区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以下简称土地补偿倍数)标准确定以下:
  1、位于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人均耕地不足一分,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29倍以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位于县郊及工业用地密集地区周边,人均耕地高于一分,不足一亩,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25倍以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位于城建规划范围内,人均耕地一亩以上,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16倍以下。
  4、其它地区,按照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铁塔用地
  1、水地:每基铁塔补偿2000-3000元。
  2、旱地:每基铁塔补偿800一1600元。
  (三)电杆用地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200元,双根电杆补偿400元。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150元,双根电杆补偿300元。
  (四)拉线用地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200元。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100元。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临时性用地补偿
  1、水地:每亩补偿300一500元。
  2、旱地:每亩补偿200一300元。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1、水地:每亩补偿500一800元。
  2、旱地:每亩补偿300一500元。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由施工机械等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每亩一次性补偿复耕费30元/亩。


    第十五条   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树木补偿标准(包括杨、柳、榆、槐等):胸径为5公分以下补偿移栽每株10元;6-10公分补偿砍伐费每株10元;11-20公分补偿砍伐费每株20元;21-30公分补偿砍伐费每株30元;31公分以上补偿砍伐费每株50元。
  (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1、水果类(苹果、梨、桃、李子、杏)地径21公分以上每株400元;11-20公分每株300元,5-10公分每株200元;5公分以下每株80元。
  2、干果类(核桃、柿子、枣)地径21公分以上每株600元;11-20公分每株500元;5-10公分每株300元,5公分以上每株100元。
  (三)大面积占用林地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
  (一)房屋: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一600元;砖木、砖石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一500元;土坯房、简易房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一200元。
  (二)水利设施:除特殊情况,机井每眼30000一80000元;人工井每眼5000一10000元;地下水管、输水管道每米20一50元。
  (三)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2-5元/M3收取水土流失治理费。
  (四)温室:每亩10000一20000元。
  (五)坟墓迁葬,明坟每座300元;暗坟每座500元。


    第十七条   输电线路路径,必须征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施工过程中,输电线路杆、塔、拉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已批准民用宅基地(有土地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的,可按邻近标准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青苗补偿、树木补偿、临时性用地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实地丈量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所有补偿必须在工程竣工前由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偿到位。


    第二十条   补偿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从工程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签定书面协议,补偿工作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电网工程建设。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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