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 2006-08-0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  条第二项中“审核”两个字。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向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技术经纪人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贸易机构分立、合并、歇业或变更其他注册项目的,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合同的出让方可以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原有内容。
第二十七条改为:“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发生技术合同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九、删去第三十一条原有内容。
第三十一条改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资料到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办理认定手续后,应将技术合同文本及认定证明报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