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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2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外字[1997]543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渐增加,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也不断增多,为了规范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议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是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召开、由中方承办、有部分或全体国际组织成员参加的专门性会议,或者由中方有关部门主办,邀请两个以上国别代表参加的专门性会议。
  第二条  凡需报请国务院或有关外事部门批准申办、会议经费支出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大中型国际会议,必须会签外交部、财政部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申办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认真测算经费开支情况,会议经费支出概算要随会签文同时报送财政部。
  大中型国际会议召开前一年,承办单位财务部门须会同业务部门编制详细的会议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由各部委批准召开的小型国际会议,会议经费需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各单位在上报的年初预算中应做详细说明,财政部在安排单位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四条  召开大型国际会议必须设有专门为大会服务的财务机构,召开中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国际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负责对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在华召开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第七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召开会议所必须的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及办公设备租金;
  (二)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的费用;
  (三)会议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补贴;
  (四)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境外同声传译人员的国际旅费;
  (五)会议文件的印刷费、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
  (六)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的交通费用及会议必要用车的费用;
  (七)为筹备会议而发生的专项国际邮电通讯费用;
  (八)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九)其他经财政部专项批准的支出。
  第八条  未经财政部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的任何免费服务。
  第九条  以下支出应由会议代表自付:
  (一)会议代表往返的国际、国内旅费;
  (二)会议代表的食宿费用及个人消费;
  (三)会议代表的医疗费用;
  (四)会议代表的参观游览费用;
  (五)会议代表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和机场建设费;
  (六)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费用、交通费、机场建设费及与会议无关的各项费用自付。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规模在300人及以下的(不含工作人员,下同),工作人员与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10;会议规模超过300人的,超过部分工作人员与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15;驻会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十二条  会议规模在100人以下的,大会期间会议工作人员食宿费标准按召开国内会议有关标准执行;会议规模在100人以上的,会议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天120元,工作餐标准为每天80元,误餐补贴为每天30元;会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不得发放误餐补贴。
  第十三条  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财务主管签字同意方能报销,所有支出协议必须由财务主管签署。
  第十四条  除因特殊情况报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外,召开国际会议一律不准购买设备。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会议的收入主要包括:会议注册费收入、国际组织专项拨款、国家财政拨款、赞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会议注册费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者向与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国际组织专项拨款是指国际组织因召开会议而拨给会议承办者的专项会议费,会议承办者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拨款。
  国家财政拨款是指在国际会议无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拨款,或者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拨款不足以弥补会议支出时,经审核,国家财政对召开国际会议的补助。
  赞助收入是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给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上的援助而形成的收入,严禁不顾国家尊严和影响,索取或接受境外机构的赞助。
  其他收入是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会收入、广告收入、旅游中介收入等。
  第十六条  召开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统收统支,会议结余应全额上交财政。
  第十七条  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除按规定年终专项向财政部报送决算外,还应于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详细的会议经费收支情况,并将会议总结及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召开国际会议得到的赞助物资及会议期间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应加强管理,对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召开大型国际会议必须制定相应的物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为召开国际会议而购置或通过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在会议结束后半年内应作价处理,价款上交财政,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召开大型国际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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