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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01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外字[1997]500号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文颁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周转金的来源
  周转金包括对外经济合作周转金、外事旅游周转金和境外企业周转金,其资金来源为:
  (一)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给金融机构发放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
  (三)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前收取的非贸易外汇额度押金;
  (四)经部领导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收入,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二)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三)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交易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归口管理的预算内国有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企业及事业单位。其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境外劳务、工程承包,带动企业向境外输出技术、设备和材料;
  (二)用于旅游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旅游资源;
  (三)扶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四)促进事业单位发展,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

  第四条  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应具有可行性,并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用款单位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对以前年度借款能及时归还,有良好的资信;
  (三)用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在银行开设有资金帐户。

  第五条  周转金的借还款手续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中央级企事业单位的借款由其主管部(委)审核后行文报财政部,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后行文报财政部。各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直接上报财政部的周转金申请,一律不予办理。
  我部在收到报送的借款申请后,对符合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借款范围的项目,根据资金可能,确定扶植的项目和金额,并以财政部文件正式下达。
  借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由中央部门的财务司(局)长或地方的财政厅(局)长与我部外汇外事司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收到我部拨出的周转金借款后,应开出收款收据。借款到期时,借款单位应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汇入我部指定帐户,并将还款的“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复印一份寄送我部外汇外事司综合处备查。

  第六条  周转金使用期限及占用费
  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年费率4%以内的资金占用费,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周转金本金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逾期资金占用费。
  周转金的使用期限根据扶植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一年。借款单位应按期归还周转金本金并支付占用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申请延期,经审查同意延期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半年。借用外汇外事一项周转金逾期不还的单位,不得借用另一项周转金。

  第七条  周转金的监督和管理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部(委)和各地财政厅(局)要加强对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跟踪、监督和检查借款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情况,在归还周转金时,应向财政部书面报告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我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借款单位违反合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有权限期收回借款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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