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认发[2006]13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依法做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陕西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双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双认定”工作对于规范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细化操作方案,依法推进双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要按照两个实施细则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办事程序,确保“双认定”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认真做好“双认定”相关工作。各地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定专门的“双认定”工作主管机构和承办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于2006年10月1日前建立“双认定”办理窗口,确定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开通咨询电话与电子邮箱和网址,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资料在受理窗口和网上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
三、认真做好“双认定”材料的承转工作。要确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主办与协办相结合,依法查验,逐级把关。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局。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双认定”工作中的有关具体事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
20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