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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09 生效日期: 1989-06-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字[1989]41号
安徽省宁国县审计局:
  国务院转来你局5月22日函收悉。关于林业部门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如何处理问题,我部预算司以(87)财预便字第22号文已函复林业部,并作为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财物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即林业部门或以林业部门为主依法查获没收的木竹变价款,可留归林业部门作为育林基金收入,用于弥补森林资源损失。但对不按上述规定,将变价款挪作它用的,要依照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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