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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接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4 生效日期: 1997-05-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字[1997]18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轨的主要步骤
  (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工业企业接轨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三)将建设单位会计科目余额转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四)对接轨后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五)编制接轨后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和会计报表。
  (六)对接轨工作进行总结、检查、验收。

  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单位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财务、计划、统计、物资、概预算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接轨工作小组。
  (二)对在建工程、已完工但尚未还清借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
  (三)对借款合同进行清理,基建借款与有关银行核对一致,统借统还借款与集团公司、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对一致。
  (四)对基建拨款进行核实。
  (五)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往来款项核对一致。
  (六)对基建结余,主要是库存积压物资等,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查,作出鉴定。
  (七)清理项目竣工决算,个别已完工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的应补办手续。
  (八)编制接轨前建设单位、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和会计报表。

  三、对建设单位、工业企业接轨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一)调整建设单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
  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基建拨款”、“联营拨款”、“企业债券资金”等科目余额分析对冲。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基建拨款”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联营拨款”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二)调整工业企业有关会计科目余额
  取消“在建工程”科目,增设“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工程物资”四个科目,工程预付款作为各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的各项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的各项支出,如更新改造工程、业务扩充工程、专用拨款工程等;“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将“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增设的“技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工程物资”科目,借记“技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四、将建设单位会计科目余额转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1. 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所属“建筑工程”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建筑工程”科目。
  (2)“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所属“安装工程”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安装工程”科目。
  2. 102设备投资
  (1)“设备投资”科目所属“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科目
  (2)“设备投资”科目所属“不需要安装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
  (3)“设备投资”科目所属“工具及器具”明细科目中,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转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其余部分转入企业“低值易耗品”科目。
  3. 103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
  4. 104其他投资
  (1)“其他投资”科目所属“房屋购置”、“可行性研究用固定资产购置”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
  (2)“其他投资”科目所属“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明细科目中,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转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基建用的,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为生产准备的,转入企业“低值易耗品”科目。
  (3)“其他投资”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无形资产”科目。
  (4)“其他投资”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递延资产”科目。
  5. 12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6. 201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固定资产──基建用固定资产”科目。
  7. 202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累计折旧”科目。
  8. 203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9. 211器材采购
  (1)“器材采购”科目所属“材料采购”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科目。
  (2)“器材采购”科目所属“设备采购”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工程物资──库存设备”科目。
  10. 212采购保管费
  (1)“采购保管费”科目所属“材料”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科目。
  (2)“采购保管费”科目所属“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工程物资──库存设备”科目。
  11. 213库存设备
  “库存设备”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工程物资──库存设备”科目。
  12. 214库存材料
  “库存材料”科目余额,转入企业“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科目。
  13.218材料成本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科目。
  14. 219委托加工器材
  “委托加工器材”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工程物资──专用材料”科目。
  15. 231限额存款
  “限额存款”科目是核算国家以限额拨款方式拨入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指标。接轨后,企业的限额拨款指标采用备查簿的方式登记,接轨中不再划转。
  16. 232银行存款
  (1)“银行存款”科目中除外埠临时存款或零星采购存款外的余额,转入企业“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中外埠临时存款或零星采购存款的余额,转入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17. 233现金
  “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现金”科目。
  18. 241预付备料款
  “预付备料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预付工程”科目。
  19. 242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基建工程支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预付工程款”科目。
  20. 251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企业“应收账款”科目。
  21. 252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
  22. 253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科目余额,转入企业“应收票据”科目。
  23. 261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司投资入股的部分,转入公司“长期投资”科目,不属于投资入股的部分,转入公司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24. 271待处理财产损失
  “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基建用资产损溢”科目。
  25. 281有价证券
  (1)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有价证券,转入企业“短期投资”科目。
  (2)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转入企业“长期投资”科目。
  26. 301基建拨款
  (1)“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限额存款”余额后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2)“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以及“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中上述性质的拨款部分的余额,全部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3)“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余额,以及“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余额中上述性质的拨款部分,属于财政自筹或电力部自筹拨款部分,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属于公司自筹或单位自筹拨款部分,1993年6月30日会计制度改革前的部分,转入企业“资本公积”科目,1993年7月1日会计制度改革后企业挂账拨入的部分,冲销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
  (4)“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其他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以及“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余额中其他拨款部分,属于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转入企业“资本公积”科目。
  (5)“基建拨款”科目所属“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未动用的预算拨款限额指标,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6)“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抵减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余额中性质相同的部分。
  27. 302联营拨款
  “联营拨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28. 303企业债券资金
  “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债券”科目。
  29. 304基建投资借款
  “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长期借款”科目。
  30. 305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31. 306其他借款
  (1)“其他借款”科目余额中,期限在一年以内到期的部分,转入企业“短期借款”科目。
  (2)“其他借款”科目余额中,期限在一年以上到期的部分,转入企业“长期借款”科目。
  32. 321上级拨入资金
  (1)“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中,1993年6月30日会计制度改革前的部分,转入企业“资本公积”科目。
  (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中,1993年6月30日会计制度改革后企业或公司通过挂账形成拨入资金增加的部分,冲销企业或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33. 331应付器材款
  “应付器材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账款”科目。
  34. 332应付工程款
  “应付工程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账款”科目。
  35. 341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工资”科目。
  36. 342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
  37. 35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账款”科目。
  38. 352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
  39. 353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票据”科目。
  40. 361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交税金”科目。
  41. 36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余额,在国家未作出新规定之前,暂转入企业“专项应付款──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
  42. 363应交基建收入
  “应交基建收入”科目的余额,在国家未作出新规定之前,暂转入企业“专项应付款──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43. 364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其他应交款”科目。
  44. 401留成收入
  “留成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盈余公积”科目。

  五、对接轨后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间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相互对冲。
  2.工业企业拨付建设单位的资金与建设单位接收工业企业的资金对冲。

  六、编制接轨后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和会计报表
  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会计接轨后,编制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经进行试算平衡后,编制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上报公司
  企业除了编制现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在建工程情况表”、“基本建设投资情况表”、“长期借款情况表”。

  七、对接轨工作进行总结、检查、验收
  接轨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专门人员成立接轨工作检查验收组,对企业接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接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财政部
199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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