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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陕价经发[2006]9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交通局: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确保运输市场基本稳定,应对油价波动对出租汽车和公路客运行业带来的影响,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我省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就我省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一)各市(区)县物价部门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针对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成品油价格调整与出租汽车运价联动方案,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主要包括:通过依法调整运价和基价结构、收取燃油附加、清理收费项目、降低企业承包费、管理费以及实行临时性补贴措施,把油价上涨增加的运营成本由政府、企业、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担,以稳定司机收入,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运价标准的要对出租汽车公司运营成本进行监审,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启动联动方案前报上一级物价和交通部门备案。
  出租汽车使用双燃料的市、县,要尽快制定出租汽车运价与天然气价格的联动方案。
  (三)各市(区)县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要在6月底前出台。
  二、出台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政策
  为了稳定全省公路客运市场,结合我省公路客运实际,决定出台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政策。建立燃油附加费与成品油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以2006年3月25日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为基础,油价每吨上涨500元为一个价区,按营运里程100公里(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算)每票收取燃油附加费0.50元,依此类推(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见附表)。燃油附加费全省使用统一格式的定额专用票据,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运输企业印制。运用微机出票的客运站,应分项目打印出票,不得同票价混淆。按照上述规定,成品油价格再行调整,经当地物价、交通部门批准后,运输企业可按成品油调价日期相应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当成品油价格下降时,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下降,省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跨省公路旅客班线票价仍按现行价格和对等原则执行。
  三、加强运输市场的监测和管理
  各级物价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运输市场与价格信息交流渠道,密切关注客运市场的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行业存在的问题和情况,针对可能引起客运市场的不稳定因素,积极采取措施疏导矛盾。各市(区)县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我省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应急机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2006年6月6日 附表:陕西省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对照表
油运 附里 加程 费(公里) 标准 (元) 成品油价格累计上涨(元) 100 200 300 400 500 以此类推
500 0.50 1.00 1.50 2.00 2.50 ……
1000 1.00 2.00 3.00 4.00 5.00 ……
1500 1.50 3.00 4.50 6.00 7.50 ……
2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
2500 2.50 5.00 7.50 10.00 12.50 ……
以此类推 …… …… …… …… …… ……

说明:1、旅客营运里程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收,超过100公里不足200公里按200公里计收,以此类推。
     2、成品油价格上涨累计每吨500元为一个计价单位,不足500元时不得加收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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