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阿府发[2006]2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景区门票收入管理,加快大九寨国际旅游精品区的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协调研究九寨沟、黄龙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方案及门票收入分配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川府阅(2005)129号)精神,经中共阿坝州委第98次常委会议和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九寨沟、黄龙景区门票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景区门票收入的主要用途
(一)景区保护
主要包括景区管理局机构运转经费、景区科研及保护费、宣传促销费等。
(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九黄机场资本金、偿还川九路和漳黄路的银行贷款、旅游集镇建设等。
(三)景区开发与建设
主要包括新景(区)点的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
(四)其它方面
主要用于森工企业离退休人员非统部分资金、弥补州县政府旅游管理、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景区门票收入的使用规定
(一)九寨沟景区按旅游人次每人7元的标准,提取九寨沟景区居民生活费;
(二)九寨沟景区按旅游人次每人15元、黄龙景区按旅游人次每人18元的标准,提取森工离退休职工非统部分资金汇缴州财政;
(三)九寨沟、黄龙景区分别按旅游人次每人35元的标准,提取景区开发与建设资金,汇缴州财政;
(四)九寨沟景区按旅游人次每人6元、黄龙景区按旅游人次每人7元的标准,提取偿还川九路和漳黄路建设银行贷款资金,汇缴州财政;
(五)九寨沟、黄龙景区分别按旅游人次每人10元、8元的标准,提取旅游管理资金,汇缴州级财政;
(六)九寨沟、黄龙景区旅游人次在200万人次以下(含200万人次)按旅游人次每人8元的标准和旅游人次在200万人次以上部分按旅游人次每人6元的标准,提取旅游管理资金分别汇缴所在县财政;
(七)九寨沟、黄龙景区分别按旅游人次每人10元的标准,提取旅游集镇建设资金汇缴所在县财政。
(八)门票收入其余部分由景区管理局用于景区的保护和机构运转等。
除九寨沟景区居民基本生活费按全年实际购票人数提取支付外,提取的其它资金在旅游淡季一律不再计算提取,在旅游旺季按旅游人次剔除免票人次、二次进沟人次后的旅游人次提取;上缴县财政的资金含税,其余计提的资金均不含税。
三、景区门票收入的使用管理
九寨沟、黄龙景区门票收入的管理按《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5)19号)规定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一)应缴州财政的政府统筹安排资金,景区应于次月的5日前将资金缴入州财政局专户,并积极推行银行代收办法。
(二)应缴县财政的资金,景区应于次月的5日前将资金分别缴入九寨沟县、松潘县,按月办理资金结算。
(三)景区管理局负责门票的收取、解缴以及留成部分的支出管理,负责支付和结算景区内居民基本生活费。
(四)九寨沟、黄龙景区每张门票定额提取的资金都具有专门用途。因此,缴县财政部分应由县政府按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缴州财政部分,按“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1.提取的森工企业离退休人员非统部分资金,缴入州财政专户后,用于州属森工企业离退休人员非统部分开支,专户安排拨付,结余滚动安排使用。
2.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后,用于九旅集团公司(正在组建)、机场的资本金投入、旅游(含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川九路和漳黄路的银行贷款等(州财政局会同州交通局与省交通厅结算),结余部分滚动安排使用。
3.旅游管理资金缴入州级财政专户,作为预算外收入,调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以前关于九寨沟、黄龙景区门票收入管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