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违纪款项应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8-06 生效日期: 1987-08-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字[1987]121号

经贸部:
  你部审计局(87)外经贸审一字第027号《关于请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进行解释的函》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因违反财经纪律,被查处的应收缴国库的款项,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武汉市审计局查处中央外贸企业的违纪款项应当作为中央预算收入收缴国库。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审计活动的范围主要是审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因此,审计机关不属于我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定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范围。我部上述《办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因此,武汉市审计局查处中央外贸企业违纪款项,应按违纪单位的隶属关系,上缴中央财政,不能按查处的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上缴地方财政。

  三、类似你局反映的问题,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早在1986年1月就以(86)国检字第7号《关于重申地方查出中央企业违纪金额全部就地交入中央金库的紧急通知》,明文要求立即纠正,指出地方查出中央企业违纪金额全部上缴中央金库,不得扣入地方金库。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