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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6 生效日期: 2006-07-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6〕1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进全省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取得更好成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作为我省促进外来投资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对规范和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的招商引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省扩大招商引资提供了法规依据、政策保障和行为规范,标志着全省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省扩大开放和促进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对我省加强依法招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做好宣传普及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招商引资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会议传达、集中学习和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省政府新闻办要组织、动员全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大新闻媒体,不断加强对《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及其宗旨内涵、主要内容和全省贯彻实施情况等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全民支持、共同参与的外来投资促进氛围。各级招商引资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做好对当地外来投资企业《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努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及时清理和研究制定《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清理和研究制定外来投资促进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是《条例》深入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先后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措施,对扩大开放、促进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政策措施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请各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内容,抓紧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的清理、完善工作。与《条例》规定相适应且仍在执行的政策法规要重新公布施行。与《条例》规定已不相适应的政策法规,要及时修订后再予公布。按《条例》规定需要研究制定新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的,要按程序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分工见附表)。请各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清理完善工作,并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清理后(含新出台的配套政策)的政策措施送省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汇总报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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