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3-07 生效日期: 1987-03-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财文字[1987]第32号

在开放、搞活、改革的新形势下,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不但承担了本系统人员出差、开会的接待任务,还向社会开放,对缓和社会上“住宿难”的问题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追求招待所“高档化”,兴建、改装许多豪华客房,致使客房、会议室、礼堂和伙食的收费标准不断提高,既大大增加了行政、事业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同时也助长了一些干部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不利于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为出差、开会人员提供服务,其设施应以实用、卫生为原则,不应片面追求“高档化”,如在客房内装置空调器、电冰箱、地毯等。从现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外,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招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档客房。

  二、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等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屋结构、附属设施、房间面积、设备条件、采光通风、自然环境和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服务水平等因素,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并比当地同等类型的国营内宾旅店低一至二个等级制定。旺季可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三、招待所的伙食要经济实惠,照顾一般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经济负担能力。伙食收费标准应按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并不准加收额外管理费等。客人伙食必须单独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请客招待和送礼,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补贴客人伙食。

  四、招待所要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实现经济自立,自负盈亏。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随意增加额外的收费项目。

  五、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物价管理分工权限的规定,会同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研究核定本地区招待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并监督落实。凡是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额外收费项目的,应按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进行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上缴财政,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要按此规定的精神,加强对所属招待所的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对招待所的收费情况认真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各地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