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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的政策,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省村干部岗位补贴标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补贴标准范围
符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干部生活补助或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0)10号)规定的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文书)和临近国境线村的武装干事。
二、补贴标准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调整制定本地区村干部岗位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
三、提高补贴标准的资金渠道
提高村干部岗位补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省财政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标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地,差额部分由各地承担。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适当提高村干部岗位补贴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对村干部享受岗位补贴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兑现岗位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清理,不予发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将岗位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手中。
各地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