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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雪雾天气公路保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公路发明电(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10月下旬以来,我国华北、西北部分地区连续出现大雾天气。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迅速行动,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全力保证公路畅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部分高速公路被迫短时中断交通,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了不便。冬季已经来临,雪雾天气即将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畅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雪雾天气可能带来的灾害性影响,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应急保畅预案,认真做好应对雪雾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公路管理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灾害易发路段的巡查养护工作,排除安全隐患。发生雪、雾天气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清除路面冰雪,洒布融雪剂、防滑料,设置、开启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科学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高速公路通行条件认定标准,规范部门联动工作程序。出现恶劣天气必需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先期采取限速、限车型通行、间断放行等分级交通管制措施,尽可能减少使用封闭措施。确需封闭高速公路时,要与相关部门、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确定合理绕行线路,并通过各种媒体提前发布交通中断和绕行信息,配合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并力所能及地为过往车辆提供必要服务,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所有公路收费站(点)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启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确保车辆快速通过,不得造成车辆堵塞。对已有收费道口数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增设临时道口或采取其它方式切实提高收费速度,减少车辆等候时间。试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应采取有效措施,缩短计重收费时间,确保车辆及时通过。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在确保服务区内各项设施正常运转的同时,切实改善服务区的卫生环境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水平,为过往车辆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

  六、所有公路施工路段,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安排专人负责交通疏导工作。开设便道的,应保持便道畅通。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规范、有序施工。

  七、恶劣天气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公路交通中断的,要按照《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及时向部报送有关信息。要充分利用“交通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路况信息资源,按照《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做好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

  八、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部每天通过部政府网站(www.moc.gov.cn)和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发布公路交通气象预报或预警信息,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密切关注,及时登陆网站获取气象信息,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气象灾害对公路交通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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