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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8 生效日期: 2006-06-0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云府法〔2006〕6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范围?
  下列机关于2006年5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一)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昆明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五)上述机关制定的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主要是指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党委和政府联发文件、一般行政公文。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省级部门是:?
  省发改委、经委、民委、人口计生委、国资委,省外办、侨办、国防科工办、信息产业办、法制办、编办、扶贫办、人防办、经合办、无委办,省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审计厅,省地税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安监局、宗教局、粮食局、监狱局、煤炭局、知识产权局、测绘局、档案局、保密局;省国税局、邮政局、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云南检验检疫局、云南煤监局、昆明海关、昆明铁路局。?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州(市)、县(市、区)级部门,由各地参照省级部门的范围自行确定。?
  二、清理内容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重点清理在市场准入、财政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发现在其他方面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也要一并清理。?
  三、清理方法
  (一)列出目录,找出文本。要在过去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并列出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再按照目录找出正式文本或者汇编的正式版本。?
  (二)对照依据,逐件审核。要将文本内容对照《若干意见》及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的内容,逐件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存在与《若干意见》及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内容。
  (三)认定结果,分别处理。经过对照审核,未发现与《若干意见》及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一致内容的,认定为继续保留;已发现与《若干意见》及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一致内容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清理原则认定和处理。即主要内容不一致的,认定为应予废止,个别条款不一致的,认定为需作修改,并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令废止或者予以修改的决定。?
  对发现与《若干意见》内容不一致的其他文件,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清理,并按照《通知》规定的清理原则作出处理。?
  四、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的清理工作,并确定责任人,具体清理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其中县级以上政府的具体清理工作可以由法制机构会同发展改革、经济部门共同完成。?
  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统一培训。全省骨干人员的培训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经委统一组织,培训通知另发。未参加全省统一培训的人员,由各州(市)组织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清理工作。省级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经委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察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便于接收与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省中小企业局的联系电话是:3395360,电子邮箱是:xzm@txsoft.cn。?
  组织实施本次清理工作的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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