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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6年度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7 生效日期: 2006-06-07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云农(机)字[2006]9号
各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区)农业(农机)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5)11号),《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农办财(2006)10号)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预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06)13号),在总结2005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06年云南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2006年度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经报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6]3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云南省2006年度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两减免、三补贴'支农惠农政策,做好2006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5)11号),《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农办财(2006)10号)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预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06)13号),在总结2005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06年云南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中心目标,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和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推进水稻、玉米、烤烟、甘蔗、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我省水稻、甘蔗、烤烟生产和旱地作业机械化水平。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以大中型拖拉机、旋耕机、水稻插秧机、谷物联合收割机为重点,提高我省农机装备水平。
  (三)向水稻、蔬菜、甘蔗等主要农作物倾斜,着重提高水稻机收和机械深耕等环节的机械化水平。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农办财(2006)10号)对云南省2006年补贴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县的控制数。综合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民购买能力及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确定了2006年实施中央财政购机补贴的 39 个县、区及资金配置,经报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实施县名单及资金配置详见:附1)
  五、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06年,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大中型拖拉机、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粮食干燥机械6大类19个品种的机具。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2006年选择大中型拖拉机、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和由省级选型的微型耕整机4大类8个品种实施购置补贴。补贴机具种类如下:
  1. 大中型拖拉机类
  1.1 25-40马力拖拉机(25≤功率<40马力)
  1.2 40-80马力拖拉机(50≤功率<80马力)
  1.3 80马力以上拖拉机(功率≥80马力)
  2. 耕作机械类
  旋耕机  微型耕整机(补充类)
  3.种植机械类
  3.1 水稻机动插秧机
  4. 收获机械类
  4.1 全喂入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2 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1.通用类农业机械的确定
  我省实施补贴的通用类农业机械为大中型拖拉机、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4大类7个品种。机型的确定以农业部《2006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为基础进行取舍,制定《云南省2006年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2.其他类补贴机具的确定
  结合云南省实际,在中央确定的6类19种通用类补贴机型外,按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选型,增加手扶式拖拉机、微型耕整机、微型节能冷库3类补贴机型,形成《云南省2006年其他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其中,微型耕整机可用中央财政资金进行补贴,手扶式拖拉机和微行节能冷库只用地方财政资金进行补贴。
  3.补贴产品目录制定
  根据《云南省2006年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云南省2006年其他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编制《云南省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格式见附2),由省、州(市)、县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六、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含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在落实补贴对象时,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配套购置机具(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等。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时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二)补贴标准和补贴额
  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精神和《2006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补贴标准要求,使用中央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一户农民或一个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补贴标准按以下原则执行:
  ① 25≤功率<40马力拖拉机按昆明销售价的20%补贴;
  ② 40≤功率<80马力拖拉机按昆明销售价的30%补贴;
  ③ 80马力以上拖拉机按昆明销售价的30%补贴,且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④ 履带式拖拉机按昆明销售价的20%补贴;
  ⑤ 旋耕机按昆明销售价的25%补贴;
  ⑥ 水稻机动插秧机按昆明销售价30%补贴,且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⑦ 全喂入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按昆明销售价的25%补贴;
  ⑧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按3万元/台补贴。
  ⑨ 补贴金额取整数到百位。
  ⑩ 各机型具体补贴金额祥见《云南省2006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另发)。
  各级地方财政资金可以实行累加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中央资金补贴标准。
  七、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结算
  (一)补贴资金的申请
  项目实施(县)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3)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补贴机具的型号、数量,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协议(格式见附4),并将确定的购机者名单、拟购机型等汇总报省农业厅,待审核批复后方可组织提机,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5)。
  (二)补贴资金的结算程序
  各项目县依据购机者所选择的机型、供货代理商,积极主动与供货方(代理商)联系做好供货事宜,并根据购机者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组织购机者直接向供货方购机。购机者购机时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到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填写补贴购买农业机械情况核实表(见附6),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国家财政补贴机具购置情况核实表'(附6)等结算凭证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结算凭证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与供货商办理结算,并将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供货方不得向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组织销售库存超过一年的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补贴库存超过一年的机具。
  八、供货方(代理商)的确定
  省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根据补贴产品供货所需的条件,对产品生产厂家推荐的代理商资格进行审查,最终确定2006年度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应商28家(名单见附7)。各项目县(区)根据本实施区情况与供货商接洽供货事宜。
  九、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 实施准备阶段
  时间:4月20日-4月30日,各项目实施县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县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实施重点、工作进度安排等。经州、市农业局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审定认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 政策宣传及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确定
  时间:5月1日-5月31日,各实施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其辖区以广播电视、乡村公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机购机补贴政策、补贴机具产品目录、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同时做好咨询解答工作。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受理农民的购机申请,并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机具型号、数量,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汇总结果报省'购机办'审核认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阶段 组织购机和补贴资金结算
  6月1日-7月31日,购机者向供货方交清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提货。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购机者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省'购机办'分批核实供货方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确认,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并由省级农业(农机)部门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四阶段 检查验收总结上报阶段
  9月1日-9月30日,各实施县(区)在9月15日前完成已购补贴机具的登记、编号,购机补贴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编写专项执行情况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报省'购机办'(省农业厅农机处)。省级财政、农业(农机)部门对各实施县(区)的补贴专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省农业厅'购机办'汇总购机补贴资料,建立购机补贴信息档案库,编写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上报农业部。
  十、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省级财政、农业(农机)部门联合成立'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补贴专项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王文亮  省农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吴 曙  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
  王兴原  省农业厅农机处处长
  成 员:耿云农  省农业厅计财处副处长
  杨耀云  省农业厅农机处副处长
  高 灿  省财政厅农业处科长
  木 霖  省农机推广站站长
  胡仁勇  省农机鉴定站站长
  龙云彪  省农机监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省农业厅农机处,成员如下:
  主 任:杨耀云  省农业厅农机处副处长
  副主任:高 灿  省财政厅农业处科长
  成 员:李 飒 韩昌远 赵 岗 谭敬德 刘恒明 付强
  项目领导小组对各县(区)贯彻落实政策措施,实施进度,补贴机具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等进行检查,对各地项目实施的成效进行考核。对组织购机和补贴资金使用运作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照农业部的做法,做如下分工:省农业厅农机处('省购机办')负责整个项目的方案拟定、组织、协调、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把好农机产品的鉴定检测关,负责补贴机具质量投诉、质量监督和质量纠纷、事件、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省农机监理站负责安全事故处理、补贴机具的落户监督工作;省农机鉴定站、省农机推广站配合厅农机处('省购机办')负责云南省其他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择优选型工作,并做好补贴机具的操作、维修培训检查督促工作。(相关联系方式见附8)
  (二)补贴机具管理
  享受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到当地农机监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云南省购机补贴机具编号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享受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并进行监督管理。
  享受补贴购买的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卖)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政策性强,补贴对象明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大,工作量大,操作程序严格,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州、市农业局及农机部门要加强项目的检查、督促、指导工作,掌握进度,做好协调工作;项目县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抽调人员成立机构,精心组织,严格按'方案'要求和'补贴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机型执行,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一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管理,认真做好申报受理和补贴受益人的公示,充分尊重农民选择机具和代理商的自主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地方,将调减补贴资金或停止项目的实施。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保证公正、公开原则的贯彻实施。三要搞好专项的信息档案管理。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四要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各县(区)在每个阶段执行完毕时报送进展情况、成效及好的典型。并于10月底前上报全年的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
  (三)广泛宣传,搞好服务
  要加强购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项目实施区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和补贴机具的范围及补贴额度,农业(农机部门)。要做好咨询服务,及时办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主动协调供货企业,搞好供货衔接工作。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受理农民的投诉。
  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本地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实施县(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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