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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农卫发[2004]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报告口径,及时汇总、交流信息,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多次论证与修改,卫生部农卫司编制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现下发填报,请各省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照说明认真汇总,并采用电子邮件和报表的方式上报。
  电子信箱:cms@moh.gov.cncms1707@126.com
  咨询电话:010-68792281。
  传真:010-68792343
附件: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说明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表(略)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制度说明
  (一)为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报告口径,及时汇总、交流信息,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建立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决策依据,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特制定了本信息报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分为年报表和季报表两类,年报表包含七个子表,内容涉及年度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农民参合情况、基金筹集和使用以及县级管理机构运行情况等五方面内容;季报表包含两个子表,内容涉及季度内农民参合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两方面内容。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汇总本地数据后,以电子邮件和报表形式上报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其中,季报表一年报三次,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上报当年第一、二、三季度的数据;年报表则要求次年1月20日之前上报。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中各子表均设'填表说明',各项指标计量单位有所不同,填写时请予以注意,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五)为审核逻辑关系、平衡关系,下列情况请按规定符号填报:数据太小无法按报表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位数的,应填'…';数据暂缺不详的,应空格。
  二、报表目录及表式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卫农合医A-1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次年1月20日之前
  电子邮件和报表报送
  卫农合医A-2表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卫农合医A-3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卫农合医A-4-1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卫农合医A-4-2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卫农合医A-4-3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体检补偿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卫农合医A-5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管理机构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卫农合医B-1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情况季度表 季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
  电子邮件和报表报送
  卫农合医B-2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季度表 季报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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