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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 2006-03-1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6]56 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县)实施方案
  为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实现道路交通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公通字(2005)53号)和《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6)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亚心之都、国际都市、商旅名城、宜居城市”的战略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城乡联动,管理互补”的原则,全力打造平安畅通的区(县)道路交通环境,以更好地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抓好源头管理、完善设施建设、加强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和严格执法等具体措施,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首府”奠定基础。
  二、领导机构
  为确保我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乌鲁木齐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县)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和宜明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新华 市委常委、副市长
  陈壮为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 市委常委
  成 员:李文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冯 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卢克一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立福 乌鲁木齐县县长
  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 天山区区长
  乌买尔江.买买提 沙依巴克区区长
  李 原 新市区区长
  张海燕 水磨沟区区长
  贺海洋 头屯河区区长
  菅 锋 东山区区长
  杨志新 达坂城区区长
  李宏斌 市建委主任
  樊新和 市规划局局长
  王晓鹏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艾沙江.买买提 市城市交通局局长
  张亚南 市农牧局局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王龙德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 柳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黎 忠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远舰 市教育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赵双科 市市政市容局副局长
  朱向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赵建强 市统计局副局长
  赵志江 市工商局副局长
  曹学敏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侯志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和协调乌鲁木齐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县)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龙德兼任,副主任由曹学敏、李宏斌、王晓鹏、艾沙江?买买提、侯志和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城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平安畅通区(县)创建工作。
  如发生人员变动,由所在单位人员自行补替。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各区(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的目标。
  具体目标:各区(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进一步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备等硬件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事故多发点、段得到有效治理;万车事故率、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重大交通事故逐步减少,特大交通事故基本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逐年改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一步深入,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农村村民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进一步增强。
  四、实施范围
  乌鲁木齐县、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
  五、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强化领导,健全机制,明确责任。
  1.加强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创建平安畅通区(县)工作要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3月底之前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区(县)长担任主任,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在2006年4月底之前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的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
  各区(县)要督促所属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认真分析、总结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制定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向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县)领导小组报告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各区(县)要认真落实监督指导责任制度,加强对所属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督导,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之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在市创建平安畅通区(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在2006年8月底之前完成《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各区(县)根据《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在2006年12月底之前编制出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3.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确保切实履行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各区(县)要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用于加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4.制定《乌鲁木齐市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由市城市交通局牵头,根据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总体要求,加强城乡公共交通规划与管理,指导客运企业对运营班线进行调整,将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
  5.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二)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1.深入开展“五进”宣传工作,完善交通安全宣传网络体系。
  各区(县)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实行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加大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建立以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为基本单元的宣传网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每季度更换一次;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
  2.拓宽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知识测试活动。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保证每月不少于1课时, 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发布交通安全信息,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公安部门要定期开展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材料,组织相关单位、群众观看交通安全警示光盘,在车管所(站)、驾驶人员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在公路检查卡点和市区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设立固定宣传栏,展出宣传挂图。电信部门要通过发布手机短信的形式,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良好舆论氛围。
  3.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各区(县)公安部门每年要将本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成交通安全宣传材料,提供给辖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员培训情况的监督。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督促全市各驾驶培训学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员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员素质教育,对存在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只收钱不培训等行为的驾校坚决予以取缔。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2.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对公交车辆的审验,规范机动车辆检测工作。质检、公安部门要对检测站进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坚决依法查处,对问题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3.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4.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督管理,在2006年6月底前建立实施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5.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提高管理效率。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及时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四)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反交通信号、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强化对公交、中巴、出租及货运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严厉查处超员载客、超速、乱停乱靠、公交车未审验及超期使用、市区无牌无证“摩的”和“摩的”驶入禁行线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市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坚决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在解决停车难、乱的问题上,要本着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深入挖掘停车资源,最大限度提高现有停车资源利用率。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各区(县)要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通安全联合管理站,由一名副乡(镇)长兼任站长,一名辖区交警兼职任副站长,农业(农机)部门派人参加,同时聘用不少于3名专职交通协管人员,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要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开展对农村、郊区无证无牌摩托车的整治,严厉查处农用车载人等违法行为。
  5.各区(县)要把非机动车、行人管理作为重点,适时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在车流物流密集、人流集中、交通供给矛盾十分突出的路口路段,通过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加强管理等手段,解决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无序的问题。
  6.建立和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各区(县)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联合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在2006年12月底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完善县乡道路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按照规范要求,在认真清理排查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已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使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3.公安、建设部门要对城区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制定并实施调整、设置方案。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科学设置主、次干道和部分路口的人行横道,合理渠化交叉路口,逐步完善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道路的通行能力。
  4. 各区(县)要认真排查本辖区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会同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重点对国道312线、216线、北站公路、乌钢公路、乌五公路、乌奇公路和通往旅游景区的公路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路段,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进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六)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
  1.各区(县)在进行道路规划建设时,要立足长远,使道路线形、交通结点等要素更加科学合理,努力改善和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为科学均衡交通流量奠定基础。要积极落实经费渠道,逐步加大投入,将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作为道路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实施。
  2.各区(县)要将提高公安部门执勤装备科技含量作为创建平安畅通区(县)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公安部门执法装备的投入。
  3.公安部门要提高交通管理科技水平,基本实现智能管控,在2006年建成非现场执法系统。
  六、考核评价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市、区)评价指标体系》出台后,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按照评价标准,由市创建安全畅通区(县)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县)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区(县)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区(县)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复评、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总结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构建和谐首府,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在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市创建安全畅通区(县)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创建安全畅通区(县)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的创建工作,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创建安全畅通区(县)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对全市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区(县)”活动进行检查,各区(县)也要对本辖区创建活动情况组织自检自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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