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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6]261号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你们《关于报请审核全省税务登记工本费标准的函》(浙地税发(2006)7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6)762号)精神,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进一步降低我省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各级税务登记机关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统一降低为20元/套(含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副本封皮、正本外框),其中: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扣缴税款登记证工本费统一降低为13元/套(含扣缴税款登记证、扣缴税款登记证外框),其中:扣缴税款登记证3元、扣缴税款登记证外框10元。
  三、对因遗失、损坏等原因补领、换领证件的,根据纳税人补领、换领证件的实际,按上述相应的收费标准分项收取工本费。对办理变更手续或换发相关证件的,由纳税人按自愿选择的原则,决定是否换取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副本封皮和扣缴税款登记证外框。对纳税人不换取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副本封皮和扣缴税款登记证外框的,只能收取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副本内芯、扣缴税款登记证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搭售外框和封皮。
  四、各级税务登记机关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费时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93)浙价发141号、(1993)财综19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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