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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5 生效日期: 2006-09-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6]43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转发高检会[2006]2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浙检会(侦监)[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6年9月15日 附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转发高检会[2006]2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浙检会(侦监)[200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分局)、监察局:
  现将高检会[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几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结合各地社会经济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与省工商局等14家省级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既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配合,有力地推动了各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开展,加大了对严重破坏我省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为了完善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加大打击力度,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健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与配合,健全、落实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对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顺利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还必须认识到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所在,责无旁贷。因此,各地各执法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广大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意见》、《规定》等相关文件,确保每一位执法人员知法、懂法,确保文件的贯彻执行。
  二、强化和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立案侦查等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和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案件,各有关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意见》和我省《规定》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切实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该移送不移送等情况的发生。
  三、严格落实《意见》规定的信息情况通报等各项制度,推动相衔接工作机制向移送案件层面深入。《意见》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相互文书抄送和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我省《规定》相比,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信息情况通报、文书抄送、案件查询等制度,努力形成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和强化移送案件监督机制。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及时转送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共同研究分析、协调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深入发展。要加强联络员制度建设,各执法单位均要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保证和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相互之间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我省《规定》与本《意见》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意见》规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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