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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预算筹编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4-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67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67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为妥善运用国家整体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并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预算收支之编制有所准据,特依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筹编原则。

二、政府预算收支之基本原则如下:

(一)政府预算收支,应本中央、地方统筹规划及遵守总体经济均衡之原则,审度总资源供需估测显示之趋势,并依行政院核定之财政改革方案,加强开源节流措施,严密控制收支差绌,务实规划财政平衡方案及时程。

(二)政府预算收支应先期作整体性之缜密检讨,各机关须确立施政目标,衡量可用资源订定具体计划,并排列优先次序,落实中程计划预算作业制度,以健全财政及革新预算编制作业。

(三)审度总资源供需估测结果,财政健全与经济成长应兼筹并顾。政府各项消费支出应力求节约,新兴重大支出须同时筹有确切之财源后始可办理,重要公共工程建设及重大施政计划,应先行制作选择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并提供财源筹措及资金运用之说明,凡经评估适宜由民间办理之业务,应优先由民间兴办或促进民间参与。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制(订)定或修正法律法规或自治法规,如有减少收入者,应同时筹妥替代财源;其需增加财政负担者,并应事先筹妥经费或于立法时明文规定相对收入来源及各级政府经费分担比例。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收入,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政府税课收入,应以税法所规定之税目、税率及免税规定为计算之基准,考量预算执行年度之政策变动与推动税制改革因素及国民税负能力,并参酌前年度决算与上年度已执行期间之实征情形,及行政院主计处估测之经济成长趋势,审慎估计编列。

(二)政府税课外各项收入,应由各主管机关编送财政机关,由财政机关会同主计机关及各主管机关,衡酌各种增减因素与前年度决算及上年度已执行期间之收入情形,切实检讨编列。

(三)各项规费收入,应依办理费用或成本变动趋势、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及其它影响因素,确实检讨调整编列。各地方政府应积极开辟自治财源,补助收入并应依上级政府核定之金额,核实编列。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均应加强对公有财产与各类特种基金之经营管理及其它新财源之开辟,以期提升资源运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供作推动各类公共建设之财源。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总预算案连同特别预算之岁出增加幅度,以不超过岁入之成长率为原则。

(二)政府支出以巩固国家和平安全、厚植产业发展潜能、加强文教科技、持续进行政治、金融、财政等改革、提升国家资产运用效率及营造阳光政治与永续发展环境为优先重点。

(三)政府公共投资应配合国家总体建设计划及施政重点,并兼顾地区均衡发展,加速推动各项公共建设,落实预算执行效益,以促进经济稳定成长。

关于各计划财源之筹措,应尽量本诸受益者付费之原则予以规划,并实施自偿性公共建设预算制度。至于一般性土地购置、营建工程及设备购置,除赓续办理及急需者应核实计列外,均暂缓编列。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办理之各项社会保险,应建立财务责任制度,在保险财务收支失衡时,应即检讨原因,谋求改进,必要时以调整保费因应。至于其它各项社会福利措施之推动,并应本兼顾政府财政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及社会公平正义等原则,审慎规划办理。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功能、业务、组织及员额,应配合政府改造、公营事业民营化、行政法人化、业务委托外包、移转地方及民间等政策确实检讨,力求精简;各机关因增设机构或新兴重大业务请增加预算员额者,应就本机关及所属机关原有人力统筹检讨运用,并将节减之员额优先拨供施政迫切需要机关增员。

(六)各机关印刷、刊物、油料、会议、办公器材、加班、委办计划及国内、外出差等一般经常性支出,应本紧缩原则确实检讨编列。

(七)中央及地方政府车辆配置及车种,应依一致标准,除依法律增设机关始得新增车辆,与部会首长、副首长、次于部会首长座车、各型货车、各型警备车、机车及其它特殊用途车辆,得依实际需要办理增购或汰换外,均暂缓编列。

(八)中央及地方政府凡具有共同性质之支出项目及社会福利措施,应依法律规定或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标准编列预算;如确有特殊情形者,应报由上级政府通盘考量或协商决定后,始得实施。直辖市预算共同性费用编列基准与各县(市)预算之编制及执行,由行政院统筹订定一致规范或准用中央法规

(九)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得衡量其岁入之最大负担能力,适切订定各主管机关之岁出概算额度,作为编列岁出概算之范围。又各机关在岁出概算额度内编制概算时,应切实把握零基预算之精神检讨所有计划之成本效益,排列优先次序,凡基于法律或义务与必须之支出及其它可于额度内容纳者,列入概算;凡绩效不彰之计划及不经济或无必要之支出,均不得列入。

(十)中央政府各机关预算项下所编列之对地方政府补助款,应配合中央与地方事权之调整,并依财政收支划分法与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之规定,确实检讨办理。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种基金预算收支,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营业基金及作业基金应本企业化经营原则,设法提高产销营运量,增加收入,抑减成本费用,并积极研究发展及推行责任中心制度,改进产销及管理技术,提高产品及服务品质,以提升经营绩效,除负有政策性任务者外,应以追求最高盈余为目标;其它特种基金应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财源范围内,设法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以达成基金设置目的。

(二)营业基金应衡酌国际间与国内同业之投资报酬率及经营成果比率、所负担之社会责任与政策性任务、过去经营实绩、未来市场趋势与扩充设备能量及提高生产力等因素,依「国营事业最适资产规模考核原则」,按主管机关核定之最适资产规模参考指针与组合区间,妥定盈余目标。所列盈余,应依规定分配缴库,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申请保留。所请由库增资及弥补亏损等,除属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虑。作业基金应参照国内、外类似机构订定产品价格或服务费率,并以不低于其单位成本为原则,其运作结果,如有剩余时,应依规定缴库。

(三)营业基金应依公司组织及非公司组织国营事业机构存续原则,其它特种基金应依中央政府非营业特种基金存续原则,适时检讨各基金之整体营运绩效及存续事宜,并配合编列有关之预算。

(四)特种基金应配合政府改造政策及推动责任中心制度需要,合理调整组织,加速淘汰冗员,扩大业务经营弹性,提升生产力,降低用人成本。营业基金营运发生亏损时,应冻结员工调薪,除负有政策性任务者外,应予移转民营或结束经营。

(五)特种基金应审慎规划及评估固定资产建设改良扩充计划,检讨已执行计划进度绩效,据以核实编列年度预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设及重大新兴计划,应先行制作选择方案与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应确实评估未来营运、维修成本等财务之可行性,并提供财源筹措及资金运用之说明。

(六)特种基金应依核定之国家资产经营管理原则,积极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以发挥资产效益,并加强财务管理及现金调度,以提高资金运用效能。

(七)特种基金应配合政府政策,妥尽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之社会责任,并与社会大众沟通协调,避免环保纠纷,以利重大建设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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