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授人企字第093006139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30061395号令、考试院考台组贰一字第09300033971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国立中正文化中心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适用对象,以国立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改制前现有编制内依公务人员相关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员于本中心改制之日随同移转继续任用人员(以下简称继续任用人员)为范围。
前项人员移转担任本中心职务时,应与改制前所任之职务等级相当。
第3条 本中心应依改制前之职称及改制后等级相当之职称,订定职务对照表。
第4条 继续任用人员之升迁作业,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本中心应就继续任用人员改制前原适用之组织法规,依职务高低、性质及业务需要,订定升迁序列表。
二、继续任用人员升迁前条所定职务对照表内具官等职等之职务时,须具有该项职务之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并依升迁序列逐级办理升迁。
三、继续任用人员升任本中心职务,未具前条所定职务对照表内具官等职等职务之任用资格者,应依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继续任用人员升迁前条所定职务对照表内具官等职等之职务时,应经本中心艺术总监核定并先派代理后,送教育部核转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5条 继续任用人员以其铨叙审定之职务参加考绩,考绩由本中心艺术总监核定后,送教育部依送审程序转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6条 继续任用人员依当年度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发给注意事项规定发给之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及依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规定请领之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其所需经费于本中心年度预算相关科目项下支应。
第7条 继续任用人员应由政府缴付之公教人员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费用,由本中心编列预算支应,并依公教人员保险法、全民健康保险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拨缴事宜。
继续任用人员办理退休、抚恤或资遣,其具有退抚新制施行前应发给之退休金、资遣给与、抚慰金、抚恤金、退休金其它现金给与补偿金、五十五岁加发一次退休金、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六条之一第五项加发补偿金、因
公伤残、死亡加发退休金、抚恤金、殓葬补助费及一次退休金与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之差额利息,由教育部核拨本中心后支给。
继续任用人员退休或在职亡故者之照护,由本中心参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员照护事项或公务人员遗族照护办法规定办理。
第8条 继续任用人员,得依公务人员协会法规定,加入教育部之公务人员协会。
第9条 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至前条规定,于本中心改制前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人员,准用之。
第10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