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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0 生效日期: 2006-08-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5)106号),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通知如下。   一、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5)106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以主导、特色优势产品为依托,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的要求,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核心,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把握条件,依法规范。《条例》是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法律依据。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章程制定、股金设置、组织结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盈余分配均须按《条例》要求规范。
  (二)有序引导,分类推进。规范化建设要充分尊重合作社社员的意愿。各地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规模、组建主体、人员素质、运行模式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统筹安排,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要促使进一步完善,规范提高;尚未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突出规范股金结构、管理制度和经营分配机制等重点,注重提高合作社产销联接和服务体系建设,注重合作社职能的有效发挥,注重合作社竞争力和带动力的增强。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把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带动明显的市场主体。今年全市要求完成合作社规范化建设100家以上,明年基本完成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此基础上,培育100家产业优势突出、运行机制规范、经营绩效显著、产品市场竞争力与农户带动力强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完善合作社的产权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主要表现为“五个有”:
  (一)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原参照其他经济性质登记的合作社,要结合自身实际,在章程制订、股金设置、社员管理、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上做好规范完善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一开一闭”重新登记。要规范税务登记,并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
  (二)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间也可以自愿联合认购。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合作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结构合理,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
  (三)有民主的组织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但单个社员拥有的表决票数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加强社员管理,规范社员入退手续,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合作社也可以聘请专业人才从事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四)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求,为社员开展经营信息、技术培训、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等统一服务。要积极开展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市场销售,努力提高产品品牌档次和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民增收。
  (五)有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要符合《条例》规定,在合理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的基础上,实行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统筹分配,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分配比例原则上应高于60%,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
  三、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适应标准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帮助合作社解决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调查摸底,分类指导。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每家合作社的运行情况,对照规范化合作社建设标准进行分类指导,找差距,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化建设工作日程和实施方案,确保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
  (三)严格标准,审核认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对本地区的合作社每年开展一次申报、验收、认定工作。规范化合作社建设标准由市农业局制定,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认定。验收情况与认定结果每年10月15前上报市农业局。对已获得规范化称号的合作社,要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确保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提高工作。
  (四)大力扶持,促进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大力扶持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规范作为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申请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立项的前置条件。从今年起,市政府将逐步加大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和扶持力度(建设标准、考核及奖励办法另定),重点扶持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增强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能力、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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