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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8 生效日期: 2006-08-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6]96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拟定的《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市广电局拟定的《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市经委和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
  为加快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或参与发展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新思想、技巧和先进技术等知识与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通过一系列活动,引起生产和消费环节的价值增值,为社会创造财富和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的产业。包括研发设计、建筑设计、艺术传媒、咨询策划、时尚设计等。
  第三条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风貌,传承六朝古都的历史文脉;
  (二)着眼于培育创意、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法律保障和文化氛围,使每一个人的创意都受到鼓励,使每一个好的创意都有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机会,使每一个创业者都得到有力的制度保护和良好的政策扶持;
  (三)文化创意产业作为高新文化产业,其灵魂是作品的核心形象。在生产和创作作品时,应当注重作品核心形象研究,以形象贯穿作品,以形象开拓市场。同时对已生产和创作核心品牌形象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并注重市场开拓,通过授权许可使用方式,充分发挥产品核心品牌形象的商业价值;
  (四)以国内外市场营销和消费群为导向,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文化企业,对有价值的文化产品进行“链式”开发,提升其附加值,坚持走自创品牌、行销国际的道路。围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转型战略,积极推进跨区域、跨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发展空间,谋求新的跨越发展。
  第四条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基本目标是,把南京建成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进一步加快发展成为全国最具有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中心城市,积极加入国际文化产业分工体系,全方位地彰显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五条 重点鼓励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一)与产业研发相关的创意设计,包括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设计、软件设计等;
  (二)与建筑相关的创意设计,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室内装潢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等;
  (三)与文化相关的创意设计,包括动漫游戏、网络媒体、影视制作、时尚艺术、环境艺术等;
  (四)与消费相关的创意设计,包括时尚消费设计、服装设计、发型美容设计等;
  (五)与咨询策划相关的创意设计,包括市场调查、保险咨询、会展策划等。
  第六条 组织实施“创意在南京”战略,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大力吸引各地人才特别是海外归国创业人才和国内精英人才到南京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强开发后资源的集聚和“链式”效应。进一步引进中高等技能型人才,同时调整人才教育结构,立足培养自己的创意设计人才;积极举办大型设计艺术展览,打造设计师们互相交流碰撞的平台,推动设计师与国内、国际设计界进行广泛的对话与交流;营造自主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使创意设计走上更加良性、更加蓬勃的发展轨道。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工作。加大打击盗版、仿制、外挂、私服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为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运营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八条 本意见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市文化局
2006年8月 附: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市广电局 2006年8月)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动漫产业发展,努力构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的动漫产业主要包括影视动画、漫画、游戏产业;影视动画、漫画和游戏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制造;影视动画、漫画和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运行平台的开发;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
  第二条 成立南京市动漫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自我完善、自我服务,为动漫企业构建一个走向市场的平台。市广播电视局作为行业协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动漫产业进行规划、指导并做好服务。
  第三条 对入驻我市动漫产业基地的动漫企业,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至第三年房租减半,三年后房租保持低于同等城市和同等地区价格水平。提供相应的服务平台和相关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 市广电集团少儿频道每天在17∶00至19∶00必须播出30分钟的国产动画片,其它频道在17∶00至19∶00播出30分钟国产动画片的,可在黄金时段(19∶00至22∶00)增加播出30秒广告,播出60分钟(含60分钟)以上国产动画片的,可在黄金时段(19∶00—22∶00)增加播出60秒广告。在每个播出动画片的频道中,国产动画片与引进动画片每季度播出比例不低于6∶4,即国产动画片每季度播出数量不少于60%。
  第五条 凡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本市电视台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奖励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在中央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2000元、三维3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由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按其发行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评奖奖励的我市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按所获奖励标准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以原创为主的动漫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我市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积极鼓励优秀原创动漫形象创意,对在国家举办的各种动漫原创大赛中获奖作品,优先兑现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意见
(市经委、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8月)
  为全面实施文化南京战略,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产业集群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文化产业园的类型
  (一)依托企业闲置厂房设立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等文化产业园区;
  (二)具有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物理空间的创意产业园、动漫产业基地、文化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等;
  (三)具有一定规模,从事文化产业行业培训、人才培养、产业研究的教学培训基地。
  第二条 文化产业园的建设目标
  (一)重点建设涵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工艺美术、文化旅游、传媒印刷等文化产业的孵化和培育中心,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文化产业集聚区,平均产值规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重点扶持一批国内领先、有较大发展潜力和拓展空间的文化企业,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和重大创新意义的文化项目,力争形成一批文化产业品牌。
  (三)整合高等院校、文化企业、社会机构教育培训资源,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影响的教学和培训基地,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 文化产业园的组织管理
  (一)由市经委、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对文化产业园区按照认定标准组织认定、授牌,抓好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推进和服务。
  (二)成立专家委员会,组成评审机构,下设若干专家组,为产业研究、文化产业园区评审、监督管理、评估决策提供服务。
  第四条 文化产业园的认定程序
  (一)文化产业园建设采取政府支持、文化企业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二)市有关部门对入驻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评估审议。
  (三)联席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对文化产业园进行审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文化产业园,报请市政府批准,授予“南京市文化产业园”牌匾和证书。
  (四)文化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由市经委、市文化产业办组织复审。认定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五条 文化产业园的政策支持
  (一)对授牌的文化产业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园的评选。
  (二)进入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优先享受国家、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对文化产业园内重点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支持。
  (四)对文化产业园内引进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申请用地的,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鼓励文化企业以短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鼓励文化企业租用现有物业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五)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对创新文化项目进行投资。经专家委员会和专业投资机构评定通过的创新文化项目,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支持文化产业园招商引资,积极引导和吸引行业内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文化产业园。
  (七)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园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拿出一部分政府扶持资金支持入驻企业、创新文化项目和出口文化产品。
  (八)建立政府绿色通道,对文化产业园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九)鼓励园区入驻企业按规定申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申报、项目资助和各种奖励。获得国家、江苏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并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园,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第六条 本意见由市经委、市文化产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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