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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6 生效日期: 2004-12-16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监办发[2004]345号
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在试点地区省(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进展是顺利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最近也发现一些地方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盲目追求工作进度等急躁情绪,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存在不规范或强制入股的现象,偏离了改革的根本目的,对此,有关方面、有关地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深化农村信用社试点工作的根本目的出发,提高对增资扩股工作的认识。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是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金融市场主体的前提。因此,增资扩股工作必须服从于或服务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要把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与改革根本目的有机的统一起来,不能简单的把增资扩股工作与争取中央资金扶持政策挂钩。
  二、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印发的有关规定和意见。为了规范增资扩股工作,2003年以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人民银行也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指引》(银发[2004]4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53号)等文件中对增资扩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文件规定,依法合规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
  三、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必须遵循入股自愿的原则,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入股、入股多少,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有关方面不得采取定任务、下指标、硬性摊派的方式增资扩股,不得违背入股者的意愿,强制入股;不得将吸收股金的数额与职工的职务、收入和奖惩挂钩;不得以存转股,更不得以贷入股。
  四、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依靠有效的宣传和正向的舆论引导推进增资扩股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深入了解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发展前景,调动其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及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积极性。在宣传中,要坚持进行正面引导,客观宣传股金性质,实事求是地进行风险提示,明确说明入股应承担的风险。不得以虚假、片面的宣传和信息误导投资人。
  五、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信用社经营情况,按照量力而行、瞻前顾后的原则,合理确定增扩股金数额,不得制定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增资扩股计划。
  六、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水平、盈利状况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分红比例和相应的分红方式。坚决禁止农村信用社任何向入股股金支付利息的做法,也不得超越自身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承诺过高分红水平。
  七、要加强对入股股金资金运用的管理。对新增扩的股金,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妥审慎运用,防止因盲目放贷和不合理的运用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增加农村信用社风险隐患。
  八、农村信用社要以增资扩股为契机,着力做好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和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既要防止大股东控制,又要避免内部人控制。要重点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和企业法人入股,确保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
  九、各试点省(区、市)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合规性、真实性的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有关人员要追究其管理责任。
  十、各银监局接到该通知后,要立即将通知精神向省(区、市)政府汇报,并将该通知转发至银监分局和农村信用社各级联社。
  200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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