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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委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渝物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违规储运民用爆炸物品有关情况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 2006-06-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公安局:
  2006年4 月30日有人举报重庆市渝物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物公司)未经许可在九龙坡区巴福镇五根村私设民爆仓库、采用非民爆专用车运输民用爆炸品。接到举报后,我委立即组成检查组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
  一是在九龙坡区巴福镇五根村有一仓库挂重庆市渝物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牌子,库内储存炸药约15吨,雷管约5万发。
  二是服务站使用四辆车牌号分别为渝AE6027、渝AE6882、渝AE9490、渝AG4879的普通轻型厢式货车非法运输民爆物品。四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业主均为重庆市渝物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三是现场发现渝物公司的车牌号为渝A25000的民爆专用运输车准载7.5吨,实际装载9.984吨,超载运输2.484吨。
  针对上述调查核实情况,检查组立即通知渝物公司负责人闫学军、蒋波到现场,当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纠正超载运输行为,立即停止使用非民爆专用运输车,立即将库内民爆物品转至符合规定的仓库储存。
  5月10日渝物公司向我委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称:五根村仓库是服务站的,属使用环节。渝物公司与服务站只是普通购销关系,只是出于照顾老用户和加强监管的考虑,才同意服务站冠名渝物公司和运输车辆挂靠渝物公司,并表示将取消服务站使用渝物公司冠名,解除服务站四台运输车辆挂靠关系。5月16日检查组再次复查,服务站已取消渝物公司冠名。5月28日渝物公司与服务站办理了前述四台车辆(渝AE6027、渝AE6882、渝AE9490、渝AG4879)的转移登记手续。
  鉴于服务站属使用环节,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的规定,现将其违规超量储存、采用非民爆专用车运输民爆物品的有关情况函告贵局处理。
此函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1.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安全隐患整改通 知书。
2.重庆市渝物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3.重庆市渝物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关于取消九龙
坡区服务站冠名及解除车辆挂靠的函。
4.车辆挂靠协议。
5.有关现场照片。
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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