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署废字第093002920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废字第0930029205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本署)为鼓励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互助合作处理一般废弃物,节省行政资源,提高一般废弃物处理效率,特订定本要点。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互助合作处理一般废弃物双方提供废弃物处理设施之方式如下:
(一)双方提供焚化炉。
(二)双方提供掩埋场。
(三)一方提供焚化炉及另一方提供掩埋场。
(四)其它经双方同意之互惠方式。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前条规定以签订协议书或制定自治条例之方式互助合作处理一般废弃物,本署得以下列方式予以奖励:
(一)颁发奖牌。
(二)每一互助合作处理案,每年补助经费以新台币三千万元为上限,补助时间最长为三年,由本署补助地方相关经费项下支应。
四、本署原则以颁发奖牌方式予以奖励;如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补助经费者,应检具直辖市、县(市)政府互助合作处理计划书及双方签订之协议书或制定之自治条例,报经本署审查通过后予以补助。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互助合作处理计划书之撰述项目如下:
(一)计划缘由。
(二)计划目标。
(三)实施策略。
(四)执行措施。
(五)经费概估及来源。
(六)经济效益分析。
(七)其它指定事项。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互助合作处理计划书申请补助时,由本署主办单位(废管处)邀集相关单位、学者专家等成立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结果(含审查意见、初核经费额度)提本署预算推动小组会议讨论并经署长核定后,据以办理补助。
七、直辖市、县(市)政府因故中止互助合作处理计划,本署将停止补助;其未依前条核定之计划执行者,已核拨之经费应予缴回。
八、本要点由署长核定后公告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