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参字第093005501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05501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二条之一、专科学校法第二十六条、高级中学法第三条之一及职业学校法第四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指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亚竞赛及亚太数学、亚洲物理奥林匹亚竞赛。
二、国际科学展览:指美国国际科技展览及其它经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核定之国际科学展览。
三、升学优待:指以名额外加方式,保送或推荐升学。
四、高级中等学校:指普通高级中学、综合高级中学、完全中学高中部、职业学校、高级中学附设职业类科。
五、大学校院:指大学、科技大学或技术学院四年制。
六、各本学系:指与参赛项目相同之各本学系。
第3条 高级中等学校学生代表我国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成绩优良者,得依下列规定申请依其志愿保送或推荐升入大学校院就读:
一、获得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亚竞赛金牌奖者,保送大学校院各本学系或理、工、医、农、生命科学、电机及信息等相关学院各学系,或推荐入大学校院各学系。
二、获得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亚竞赛银牌奖者,保送大学校院各本学系或理、工、农、生命科学、电机及信息等相关学院各学系,或推荐入大学校院各学系。
三、获得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亚竞赛铜牌奖、荣誉奖,亚太数学奥林匹亚竞赛金牌奖、欧哈罗兰(O'Halloran)奖、银牌奖、铜牌奖或亚洲物理奥林匹亚竞赛金牌奖、银牌奖、铜牌奖者,保送大学校院各本学系,或推荐入大学校院各学系。
四、获得亚太数学或亚洲物理奥林匹亚竞赛荣誉奖,或参加国际数理奥林匹亚竞赛选训决赛完成结训并获选训工作委员会推荐(名额以前百分之五十为原则)者,推荐入大学校院各本学系。
第4条 高级中等学校学生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科学展览成绩优良者,得依下列规定申请依其志愿保送或推荐升入大学校院就读:
一、获得美国国际科技展览会大会一等奖者,保送大学校院各本学系或理、工、医、农、生命科学、电机及信息等相关学院各学系,或推荐入大学校院各学系。
二、获得美国国际科技展览会大会二等奖者,保送大学校院各本学系或理、工、农、生命科学、电机及信息等相关学院各学系,或推荐入大学校院各学系。
三、获得美国国际科技展览会大会三等或四等奖者,保送大学校院各本学系,或推荐入大学校院各学系。
四、获选参加国际科学展览正选代表者,推荐入大学校院各本学系。
第5条 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获奖或选训决赛完成结训,或参加国际科学展览获奖或获选国际科学展览正选代表,且其学籍符合入学规定者,得申请依其志愿保送专科学校二年制就读。
第6条 国民中学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获奖或选训决赛完成结训,或参加国际科学展览获奖或获选国际科学展览正选代表,且其学籍符合入学规定者,得申请依其志愿保送高级中等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就读。
第7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保送或推荐升学之应届毕业生,应于获奖或受推荐后二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由其就读学校报请本部办理:
一、毕业证(明)书。
二、获奖或相关证明文件影本。
三、历年成绩单。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保送或推荐升学之非应届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后二个月内,依前项规定办理。但第一款之毕业证(明)书,以在学证明书代之。
同一年度获得同一学科或不同学科二种以上奖项者,得择优以最高获奖项目申请办理之。
经本部审查符合规定保送之学生,除保送医学系者,各大学得另定规定予以审查外,学校应予接受。
第8条 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依本办法给予升学优待之学生,得由本部依下列规定发给奖学金:
一、获得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亚竞赛金牌奖者,新台币二十万元。
二、获得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亚竞赛银牌奖、亚太数学奥林匹亚竞赛金牌奖、欧哈罗兰(O'Halloran)奖、亚洲物理奥林匹亚竞赛金牌奖者,新台币十万元。
三、获得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亚竞赛铜牌奖、荣誉奖、亚太数学奥林匹亚竞赛银牌奖、亚洲物理奥林匹亚竞赛银牌奖者,新台币五万元。
同一年度获得同一学科或不同学科二种以上奖项者,应择优以最高获奖奖额办理之。
第9条 参加国际科学展览依本办法给予升学优待之学生,得由本部依下列规定发给奖学金:
一、获得美国国际科技展览会大会一等奖者,新台币二十万元。
二、获得美国国际科技展览会大会二等奖者,新台币十万元。
三、获得美国国际科技展览会大会三等或四等奖者,新台币五万元。
第10条 本部为协调及审议中等学校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及国际科学展览成绩优良之升学优待及发给奖学金事宜,得组成委员会;其组成方式、审查程序及审查基准,由本部定之。
第11条 各接受保送或推荐升学之学校,应对保送或推荐升学之学生定期办理追踪辅导。
第12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及国际科学展览成绩优良学生合于当时升学、奖励之规定者,得依原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