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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自发文之日起,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及涉密岗位外,所有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试行人事代理制度。

  三、下列人员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1、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的专业人才;
  2、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3、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实行以岗定酬,按照安徽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4)62号)、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合人发(2003)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不再适用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涉及的有关待遇等问题,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与聘用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规定,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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