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培训字〔2006〕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修订完毕, 2006年底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有望于明年正式出台。新稿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将可以以控股融资租赁企业的形式,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银监会同时表示,鼓励银行支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并正在研究制定境内金融机构投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的管理办法。
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要求,提升融资租赁理论和实践水平,探索各交易主体资源整合和业务创新的途径与方法,商务部培训中心决定举办第二届“金融机构促进和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创新高级研讨会”,并由北京世纪讲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办。本次会议总结经验,将对银租合作、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等问题,以及推进银行、信托、保险、制造商和供应商、各类企业间的创新性合作,拓宽融资和设备销售渠道,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融资租赁业稳步发展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2006年12月8日--12月10日 北京(商务部培训中心)
二、参加人员
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及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大型制造厂商及各类企业负责人等。
商务部培训中心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第二届金融机构促进和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创新高级研讨会
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决定选派以下人员参会: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主营产品/服务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件
住宿要求 □ 单间 □ 标准间 □ 其他:
付款方式 □现金 □支票(限北京) □汇款开 户 行:工商银行昌平小汤山分理处 帐 号:0200064909014405806开户名称:商务部培训中心
通过本次会议您最想了解的问题是:1、 2、 3、 参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复制有效,并注意保存通知原件。
2、联系人:何凡 马豪杰 E-mail: 11882008@163.com
电 话:010-51906002 传 真:010-5190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