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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6]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7)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4)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 预案体系
  1.5.1 本预案为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5.2 环保部门应急预案
  环保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环保局根据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1.5.3 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报市环保局备案。
  1.5.3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新建项目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类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
  1.6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2)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4)协同应对。加强职能部门和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环境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加强环境安全科技投入和研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6)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机构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组长1名、副组长2名、协调人1名、新闻发言人1名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主要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协调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领导小组各组之间的协调,现场信息的汇总报告和领导小组指令的传达。新闻发言人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负责应急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实行A/B角制度,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正职担任A角。
   2.1.2  机构职责
   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有关专家和参与人员;对环境应急事件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应急指挥中心、相邻市应急指挥中心提供资源支持;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报工作;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1.3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受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委托,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应急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测、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队伍,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市安监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3)市公安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救援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险情的控制、排除和洗消。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4)宁波海事局:参与海洋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协助除船舶以外的污染源造成水域污染的控制和清除工作,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和搜救,协助案件的调查处理。
   (5)市海洋渔业局:参与海洋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海洋水文水质技术支持,确定海域污染的范围,评估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6)市交通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公路、铁路沿线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调度及人员疏散所需车辆的调度,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
   (7)市水利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资源的调度,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
   (8)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保障。
   (9)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执行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指令。负责做好水质监测,根据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
   (10)市农业局: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产品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11)市林业局: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林业方面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12)市卫生局:负责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化学品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的气象技术支持。
   (14)市建委:负责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15)市贸易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所需的物资支持。
   (16)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员的生活安置和伤亡人员处理工作。
   (17)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18)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19)市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高速公路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调查,及时电告市环境保护局事故情况,联系危化品事故车辆吊装工具,转移事故车辆至空旷地带,以避免危害扩大。
   (20)当地政府: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  工作机构
   根据实战需要,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河道等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组织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察;根据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的建议;组织、协调和指挥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其他善后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应急策划组、应急行动组、监察监测组、警戒警备组、应急疏散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7个工作小组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人选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定。各工作小组组员由其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
   2.2.1  应急策划组
   由市环保局领导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策划并起草应急处置方案。
   2.2.2  应急监察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领导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种类,确定环保、安监、海洋渔业、林业、农业、公安、海事、气象等相应部门为成员单位。
   职责:在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伤亡程度和损失程度,提出处理方案,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责令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护和撤离等措施。
   2.2.3  应急行动组
   由市公安局领导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由公安、高速交警、相关成员单位和环境应急处置有关网络企业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工作,及时将险情发展情况或救助进展情况报告给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宜采取应急反应措施的建议。
   2.2.4  警戒警备组
   由市公安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公安、海事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救援现场陆上、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
   2.2.5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事发地政府、医院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指挥对受害人员的现场急救、转移和治疗。
   2.2.6  后勤保障组
   由市贸易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财政、贸易、信息产业、事发地政府及相关企业等部门(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保障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资金、通信以及交通、处置工具,做好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2.2.7  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成员单位由监察、环保、安监、公安、高速交警、民政、海洋渔业、卫生、农业、林业、海事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2.3  专家组
   应急状态时,环境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工作与能力建设
   3.1.1  开展污染源、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情况的普查,掌握全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3.1.2  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强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1.3  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以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为基础的就近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技术支持中心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支援系统,应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1.4  应急监察能力建设。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案件调查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3.2  预测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认真执行市政府政务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
   3.3.1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2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3.3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3.4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市级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5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4.1.2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应同步向市环保局报告。
   4.1.3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环保局)根据县(市)、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超出县(市)区政府应对能力,需市级有关部门援助的,先启动环保部门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给予支援。
   4.2.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4  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3  响应程序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接到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3)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咨询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地方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4  信息报送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市委、市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必须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2小时内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5  扩大应急
   4.5.1  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5.2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市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及驻甬部队的支援。
   4.5.3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市环境,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市政府请求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邻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4.6  信息发布
   4.6.1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6.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局管理,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4.6.3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6.4  除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4.7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应急结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结束,由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  应急行动评估
   5.2.1  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实施。
   5.2.2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5.2.3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环保、公安、卫生、安监、水利、城管等与环境应急任务有关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会同铁路、民航、海事等相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陆、海、空交通安全通畅。
   6.4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5  工程抢险装备及物资保障
   市建委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市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突发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6.6  技术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市内外有关环境专家开展环境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环境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环境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以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6.7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环境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环保局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环境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  演练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7.4  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附件
   本预案的下列附件另行发布:(1)环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通讯录;(2)环境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3)环境应急处置网络单位通讯录;(4)环境应急相关单位值班联系电话。
   8.2  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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