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煤安监监察[2006]5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一段时期,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发现,部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着对矿井瓦斯等级定位不准,制定的防治瓦斯灾害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给矿井建设及将来的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为从源头上预防事故,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能力,现对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的,应按高瓦斯矿井设计。
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未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
三、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四、根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五、经国家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六、建设过程中,揭露煤层后必须及时测定各种瓦斯技术参数,矿井瓦斯灾害实际情况与原掌握资料变化较大,可能改变矿井瓦斯等级时,必须停止建设,按规定作出瓦斯等级鉴定、变更相应设计内容并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