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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宣贯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管一函〔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为充分发挥这两部规程的作用,使其服务于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这两部规程宣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这两部规程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安全监管总局在全面总结近十年来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40多位矿山安全领域的专家历时5年时间,对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发布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两部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并将其合二为一,更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该规程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基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技术准则。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是安全监管总局在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经贸委令第20号)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尾矿库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制定并颁布的。作为我国第一部尾矿库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它是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重要规范,是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保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两部规程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认清其对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基础性作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加强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把这两部规程的宣贯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宣贯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九月份召开的'全国非煤矿山安全规程宣贯会议'精神,把这两部规程的宣贯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一是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二是要针对不同层面的宣贯对象,有所侧重,分类组织宣贯;三是要创新宣贯形式和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提高宣贯效果;四是要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总结宣贯过程中好的经验,及时查找宣贯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要通过宣贯活动,切实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岗位操作,依法进行生产;使矿山企业认真按照规程的要求,尤其是在地下矿山强制推行机械通风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使安全监管人员在监督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规程,提高执法水平。

  三、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部门在两部规程宣贯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宣贯质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规程宣贯工作中,要注意统一工作标准,确保宣贯质量。为加强对规程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组织规程起草专家编写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解读》和《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准确、全面地讲解了规程的基本内容,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同时,总局委托两部规程的主要起草单位,即总局冶金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挂靠在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挂靠在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协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宣贯组织工作。各地在宣贯过程中,一是要使用全国统一的教材,以保障解释的权威性;二是要充分发挥好两个中心的作用,做好与中心的工作衔接,尽量依托中心组织开展工作;三是可以根据宣贯工作的需要,聘请与规程起草和教材编写有关的专家协助开展师资培训或参与组织具体的宣贯工作,确保宣贯质量。
  目前,总局已陆续颁布实施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轧钢安全规程》、《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也即将颁布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统筹兼顾,及时将这些法规、标准宣贯到位。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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