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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5 生效日期: 2006-10-25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06〕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
  “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于2006年10月20日经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照“指南”要求做好相关的申报项目初审工作;各有关单位组织好试点项目申报和煤炭勘查区块建议等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


  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领导小组批准,2006年拟启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试点项目。现就2006年地勘基金试点项目申报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实行立项要求、立项程序和立项结果公开;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各类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平等对待;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
  (二)开放式运作原则
  鼓励各种所有制法人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自愿申报地勘基金项目;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地勘基金项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鼓励矿业企业与地勘单位、地勘单位与地勘单位、社会投资人与地勘单位等联合申报。
  (三)合同制管理原则
  地勘基金项目采取合同制管理,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重点支持的矿种和项目条件
  (一)支持矿种
  以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的煤、煤层气、铀、铁、铜、铝、铅、锌、锰、镍、钨、锡、钾盐、金等重点矿种为重点,适当兼顾国家急需的其它重要矿产。
  2006年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规划矿区的大中型煤炭勘查项目。
  (二)支持的项目条件
  勘查项目应具有较好的找矿前景,远景规模应达到中-大型。工作程度原则上以普查为主,适当安排必要的预查;需要进行井田划分且构造复杂的煤炭勘查区可以做到详查。勘查工作方案应选择适合本矿区的地质特点,采用经济、合理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项目工作周期一般为2~3年。
  (三)项目勘查单位的资质
  1.申报探矿权空白区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须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
  2.申报已登记探矿权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原探矿权人须具备乙级以上矿产勘查资质;如果原探矿权人不具备乙级以上矿产勘查资质,应委托具备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承担勘查工作。
  以上承担项目的单位除具备相关资质外,还需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


  三、申报程序
  地勘基金项目试点工作将采取自上而下设立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优选勘查单位及自下而上申报、经专家评审优选勘查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申报未登记矿业权的煤炭勘查项目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央有关地质勘查机构提出勘查区块和项目建议,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论证确定项目后,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勘查单位。
  (二)申报未登记矿业权的非煤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国家设置的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等成果所提供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区块或项目建议,经论证后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勘查单位可根据前期预测工作成果,按照本《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请,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报矿区范围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其出具探矿权预留证明后,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立项论证通过后,由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探矿权登记。
  (三)申报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原探矿权人根据本《指南》要求,编制完立项申请书后,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报矿区范围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
  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指南》明确的申报范围及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具有开发利用前景;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核实矿业权设置情况;审核勘查单位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


  四、投资方式及成果处置
  (一)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对于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矿业权人拟采取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方式,可按矿业权评估价或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允许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探矿权人可在申报项目的同时,进行矿业权评估。待矿业权评估后,再确定投资比例。其中属于原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价款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二)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投资的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五、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签收和登记。报送的立项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报送正文一式一份(并附磁介质文件);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A、B卷及磁介质文件)。
  (一)申报单位正文应说明:项目名称、起止年份、探矿权设置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算、预期成果、勘查单位等。
  (二)项目立项申请书按附件1格式要求分别编写A、B卷。A卷中不得涉及项目原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相关信息。A、B卷分别装订成册。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在项目立项申请书中以独立章节编写。项目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Excel格式)组成。预算编制说明应包括:项目概况、预算编制依据、采用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项目预算中有外协经费支出的,应予以重点说明。
  项目预算编制方法按投入的工作手段逐项计算,并进行汇总编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附件3)。在此基础上,归集有关费用支出项目,编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汇总表》(附件2),作为经费概算审核的依据。
  经费预算标准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并作必要说明。项目预算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编制。


  六、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和联系人
  (一)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2006年11月20日。
  (二)报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皮裤胡同45号
  邮政编码:100032 山水宾馆301、322室
  (三)联系人:程学展 王 卓
  (四)联系电话:(010)66063388转301、322,66558444
  (五)申报单位在报送材料时,随报一名联系人。
  以上申报要求、方式、程序等只适用于本次试点项目。
  附件: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提纲)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汇总表
  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

  附件1: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
(编写提纲)

 

A卷(技术部分)

 


  一、概况
  (一)项目名称、起止时间
  (二)工作区范围
  (三)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二、区域地质背景及成矿条件分析


  三、以往地质工作研究程度及勘查成果


  四、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


  五、工作部署


  六、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


  七、主要实物工作量


  八、经费预算(按总预算和各年度预算分别编制)


  九、预期成果
  附图:区域地质矿产图、区域地质工作程度图、矿区地形地质矿产图(附工程部署图)、重要勘探线剖面图、资源量估算图以及其他相关重要图件等


B卷(资质与矿业权部分)

 


  一、原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1.原探矿权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附法人证书复印件)
  2.勘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勘查资质(附复印件)、近5年承担国家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拟用于完成项目的仪器设备等


  二、工作区探矿权设置情况
  附:探矿权登记复印件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预留证明


  三、项目组织管理
  包括: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分工、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


  四、质量保障体系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初审意见书
  (申请书正文用Word文档格式,4号仿宋体)

  附件2: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汇总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
│  费用项目  │   总预算   │    本年预算    │    备  注    │
├────────┼─────────┼───────────┼───────────┤
│        │         │           │           │
├────────┼─────────┼───────────┼───────────┤
│  收入合计  │         │           │           │
├────────┼─────────┴───────────┴─────┬─────┤
│1、中央地勘基金 │                           │     │
├────────┼───────────────────────────┼─────┤
│2、地方地勘基金 │                           │     │
├────────┼───────────────────────────┼─────┤
│3、合作投资   │                           │     │
├────────┼───────────────────────────┼─────┤
│4、其他投资资金 │                           │     │
├────────┼───────────────────────────┴─────┤
│        │填表说明:                            │
├────────┤1、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 │
│  支出合计  │用有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
├────────┤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
│一、人员费   │2、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 │
├────────┤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
│二、专用燃料和材│3、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
│料费      │4、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 │
├────────┤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
│三、水电费   │5、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 │
├────────┤、杂费等费用。                          │
│四、交通费   │6、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 │
├────────┤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
│五、差旅费   │地租用费等。                           │
├────────┤7、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
│六、会议费   │8、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 │
├────────┤、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
│七、印刷费   │9、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
├────────┤10、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
│八、用地补偿费 │用。                               │
├────────┤11、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
│九、劳务费   │件研制的费用等。                         │
├────────┤1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十、咨询费   │1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一、委托业务费│                                 │
├────────┤                                 │
│十二、租赁费  │                                 │
├────────┤                                 │
│十三、其他有关费│                                 │
│用       │                                 │
├────────┤                                 │
│        │                                 │
├────────┤                                 │
│        │                                 │
└────────┴─────────────────────────────────┘

 

  附件3: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
│  工作手段  │  技术条件  │      工作量      │预算标│  预算    │备 │
│       │        ├──┬────────┬───┤准(元├───┬───┤ 注 │
│       │        │计量│总工      │本年工│/单位 │总预 │本年 │  │
│       │        │单位│     作量  │ 作量 │工作量│ 算  │预算 │  │
│       │        │  │        │   │ ) │   │   │  │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4=1×3│5=2×3│ 6 │
│       │        │  │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
├───────┼──┼──────────────┼──┼───┼───┼───┼───┼──┤
│1.地形测绘  │  │              │  │   │   │   │   │  │
├───────┼──┼──────────────┼──┼───┼───┼───┼───┼──┤
│2.地质测量  │  │              │  │   │   │   │   │  │
├───────┼──┼──────────────┼──┼───┼───┼───┼───┼──┤
│3.物探    │  │              │  │   │   │   │   │  │
├───────┼──┼──────────────┼──┼───┼───┼───┼───┼──┤
│4.化探    │  │              │  │   │   │   │   │  │
├───────┼──┼──────────────┼──┼───┼───┼───┼───┼──┤
│5.遥感    │  │              │  │   │   │   │   │  │
├───────┼──┼──────────────┼──┼───┼───┼───┼───┼──┤
│6.钻探    │  │              │  │   │   │   │   │  │
├───────┼──┼──────────────┼──┼───┼───┼───┼───┼──┤
│7.坑探    │  │              │  │   │   │   │   │  │
├───────┼──┼──────────────┼──┼───┼───┼───┼───┼──┤
│8.浅井    │  │              │  │   │   │   │   │  │
├───────┼──┼──────────────┼──┼───┼───┼───┼───┼──┤
│9.槽探    │  │              │  │   │   │   │   │  │
├───────┼──┼──────────────┼──┼───┼───┼───┼───┼──┤
│10.岩矿测试 │  │              │  │   │   │   │   │  │
├───────┼──┼──────────────┼──┼───┼───┼───┼───┼──┤
│11.其他地质工│  │              │  │   │   │   │   │  │
│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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