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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二OO六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和“十五”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3 生效日期: 2006-06-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经医化[2006]226号
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区、县(市)经发(经贸、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和“十五”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6]27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和“十五”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1、申报2006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是符合国家中药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中药材现代化种植项目、中药技术创新项目等,具体依照《2006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报重点》(附件一);列入《浙江省“十一五”中药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项目和品种。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所须填报、提供的材料和申报程序等,按照《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附件二)。种植项目须附与种植内容相关的7寸彩色照片2张。
  3、2006年申报资料(附件三、附件四)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经贸、发改经济)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业还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经贸、发改经济)局汇总后一式3份上报。
  二、“十五”期间中药现代化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工作
  1、总结工作以各项目承担单位自查为主,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2、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后,做好项目总结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进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取得的经济效益;
  (2)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资金实际投入使用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4)在上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的基础上认真填报《“十五”期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反馈表》(附件五)。
  3、总结材料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经贸、发改经济)局汇总后一式3份上报。
  4、企业已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的竣工手续。
  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企业做好项目检查和申报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总结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经委医药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jinyongling@hotmail.com。
  (联系人:金永玲,联系电话:85065881。)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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