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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财经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1 生效日期: 2006-06-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6]186号
浙江财经学院:
  你院《关于正式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请示》(浙财院(2006)68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正式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学分制学费分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中:专业学费最高标准艺术类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其它专业为每生每学年960元。学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每学分75元。以上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三、学分制收费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20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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