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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 2006-04-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马政[2006]1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防御洪水能力,充分发挥城市防洪工程效益,减轻洪涝灾害,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受益户,均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市区以长江、慈湖河、采石河堤防及与之成圈堤防保护内的区域为城市河费具体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电力等工交生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为2.0‰;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为1.5‰;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为0.75‰;
  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为0.5‰。
  (2)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为1.0‰;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为0.75‰;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为0.5‰;
  上述(1)(2)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所有企业。
  (3)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收。
  对新开办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经核实审批,3年内免征河费。

  三、征收方式
  河费的征收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河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或按季度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征。具体征收方式委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规定落实。

  四、使用和管理
  河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主体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河费是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河费征收自2006年度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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