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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3 生效日期: 2006-03-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 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几个业务问题
  (一)新购入的车辆,从购入车辆的次月起交纳车船使用税,税款入库后,即可发放缴税标志和证明。
  (二)对每两年年审一次的机动车辆,在车辆年审时,纳税人必须同时出具两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标志、缴免税证明和相关的纳税凭证材料。
  (三)鉴于摩托车不能粘贴缴免税标志,对摩托车不发放车船使用税缴免税标志,只发车船使用税缴免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免税证明应随车同行,一车一票,供年检时查验。
  (四)对沥清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以及川东石油钻探公司的特种车辆,凡核有载重量的,按载重量计算,未核载重量的按车辆自重吨位计算,其应征的车船使用税给予减半征收的照顾。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一定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情况,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召开会议、利用广播、报刊、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征收标准、纳税地点、办税程序等内容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正面宣传,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增强纳税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要确保平稳实现新标准的全面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征收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好征收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做到人员、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抓好基础工作,及时更新征管信息。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登记、申报工作和车船使用税缴(免)税标志和证明的发放以及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和数据。各单位必须将纳税人申报完税情况的基础资料及时录入微机,特别是对未纳入建档管理的个人车辆要注意收集涉税资料,及时补充建档,确保纳税人基础资料的准确完整。
  (四)合理配置征管力量,保证正常征管。对在重庆市车管总所(高新区)、江南(巴南)、江北(北部新区)、永川、涪陵、万州、 黔江7个车管所设立车船使用税征收点的地方税务局,在3月份要合理安排征管力量,保证每个征收点至少有2至3名工作人员,其中必须保证有1名正式干部负责车船使用税的宣传、解释和征收工作。
  (五)做好沟通联系,加强部门配合。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局的沟通联系,争取支持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行之有效管理办法,形成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在车船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6年3月3日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
  渝府发[2006]22号2006-3-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具体税额如下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机 动 车 乘人汽车 15座以下 每辆 200
  16一35座 每辆 260
  36座以上 每辆 32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吨 60
  摩托车 二轮 每辆 60
  三轮 每辆 80
  二、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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