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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 2006-06-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经贸商发展[2006]30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流通产业竞争力,切实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提出的“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的要求,开展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认定和培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是指销售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处于全省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能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第三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愿和政府引导有机结合、现有状况与发展潜力统筹考虑、现代流通方式和传统流通业态共同促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双重考核等原则,扶持一批优势流通企业做强做大。
  第四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的企业类型为:
  (一)连锁经营企业;
  (二)电子商务企业;
  (三)物流配送企业;
  (四)百货零售企业;
  (五)商品交易市场;
  (六)餐饮企业;
  (七)省属流通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总部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具备企业法人相应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运用现代流通技术;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六)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守合同重信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七)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八)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第七条 除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型的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连锁经营企业。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前一年度销售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其中直营门店销售比重达到50%以上,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90%;综合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有效导入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电子订货系统(EOS),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高。重点企业主要在食品、百货等日用消费品的连锁企业中产生,同时考虑其他领域具有明显经营优势的企业。
  (二)物流配送企业。重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平台;前一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物流平台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建立了跨区域、辐射力强的物流运作网络,具有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了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做到装卸搬运机械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初步实现电子提单、货物跟踪等现代物流服务功能。
  (三)电子商务企业。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58号)明确的电子商务发展重点;前一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行业网站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会员);网上交易额和网站访问量在同类企业中领先;国际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应用能力和经营模式创新能力。
  (四)百货零售企业。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拥有购物、娱乐、休闲等综合性服务功能;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具有明确的客户定位,有较强的信息技术支撑,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五)商品交易市场。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符合城乡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总体规划;前一年度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农副产品市场10亿元以上),硬件设施现代化,有效依托当地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商品集散功能,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等设施和条件,农副产品市场建立商品质量检测点;具备集散交易、物流配送、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等功能;建立网上信息发布或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品预赔和责任追踪制度。
  (六)餐饮企业。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经营特色明显,服务质量优质;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等级为A级。被评为四钻级以上和实行连锁经营的餐饮企业优先考虑。
  (七)省属流通企业。省属几大流通企业集团及控股的子公司,经营规模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实现内外贸一体化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地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表(附件二);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商品交易市场还应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会计年报表;
  (五)由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七)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纲要(附件三);
  (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情况报告(有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的请提供鉴定报告);
  (九)商品交易市场提供预赔制度等管理制度,餐饮企业提供卫生等级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和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各地级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商、地税、国税、金融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由经贸部门行文统一报送省经贸委。省属企业由集团或母公司核实并向省经贸委行文推荐。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根据认定条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提出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工商、地税、国税、金融等部门,对候选企业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名单,在省经贸委网站公示后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经贸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对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政府将予以重点培育。在重要商品经营权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行政办公用房房产税;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争取享受国家外贸发展基金、国债资金以及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信贷投入,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58号)等文件中对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加大对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在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重点企业按不同行业给予奖励,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建立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制度,进一步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研究扶持行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匾,不再享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相关政策:
  (一)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
  (三)企业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经查证核实的;
  (四)企业被总部注册地不在浙江的企业整体收购的。
  第十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分批增补新的重点流通企业,增补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合并、分立等,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向省经贸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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