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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5 生效日期: 2005-11-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5]0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当前,全市各区县、各部门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抓住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布局的难得历史性机遇,为实现我市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新的业绩。我市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标志,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全面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现就加强重点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重点工作报告制度。重点工作报告制度是市政府领导同志及时了解全市重点工作进度、准确作出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健全完整、封闭、有效的领导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及时报告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是适应全面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同时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报告工作,使报告制度与工作落实保持同步,与督促检查相互配合,确保重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进一步落实重点工作报告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一天也不耽误的精神、一天顶两天的工作效率,狠抓各项工作的推动和落实,同时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5)37号)的规定,主动向市政府报告下列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法规和重要规划;我市基础设施、大交通等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件实事;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事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的总体目标、责任分工、工作进度、落实结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责任部门要坚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确保工作进度;对经协调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办公厅在处理此类公文时,将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并送市长审阅。

  三、建立健全重点工作报告责任制。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重点工作报告制度负总责,并亲自签发报告,保证报告渠道畅通。由于迟报、漏报、瞒报使重点工作受到影响或因工作问题未能按时限要求落实重点工作进度的,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号)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市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工作和交办的事项,要向有关部门及时发出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单,提出报告的时限和要求。市政府督查室还要不定期地对各区县、各部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对重要工作的推动,要经过调查问题、研究方案、决策指挥、明确责任、积极推进、反馈报告等程序,形成闭合的运行模式,使各项工作都能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重大事项的工作成果,还应进行分析、评估,完善决策,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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