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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1 生效日期: 2005-10-1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5]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照顾,让广大老年人都能够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对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依法对我市60岁以上的公民实行优待服务
  为给我市高龄老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199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51号),对我市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提供相关优待服务。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市所有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优待服务的条件已经具备。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我市60周岁以上公民全部实行优待服务。
  二、优待服务政策
  (一)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绿色)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游览公园时,购买门票半价(不含园内门票)。
  2.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点、观看日场电影等购买门票一律半价。
  3.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实行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4.收费公共厕所免费。
  5.乘坐地铁购买普通储值票享受八折优惠。
  6.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实行半价。
  7.参观天津广播电视塔门票半价。
  8.乘坐市内公交车可购买月票,公交车内设老年人座席。
  9.老年人按规定优先购买火车票、优先检票进站上车。
  10.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当依法优先受理、审理、执行。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缓缴、减缴或免缴诉讼费。
  11.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需要获得法律帮助的老年人优先提供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12.对老年人居住的直管公产房屋实行优先登记维修和修缮。
  13.商业企业、生活服务业及社区便民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的便利服务。
  (二)70周岁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紫红色)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游览公园免收门票费(不包括园内门票)。
  2.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点,除特别展览和专题展览门票半价外,一律免费。
  3.观看日场电影享受半价优待。
  4.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实行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5.收费公共厕所免费。
  6.乘坐地铁购买普通储值票享受七折优惠。
  7.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实行半价。
  8.参观天津广播电视塔门票半价。
  9.乘坐市内公交车可购买月票,公交车内设老年人座席。
  10.老年人按规定优先购买火车票、优先检票进站上车。
  11.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当依法优先受理、审理、执行。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缓缴、减缴或免缴诉讼费。
  12.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代书;对涉及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减半收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13.对老年人居住的直管公产房屋实行优先登记维修和修缮。
  14.商业企业、生活服务业及社区便民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三、《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的印刷、审核和发放等事宜由市老龄委办公室办理。
  四、以上各项优待服务自2005年10月11日起实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5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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