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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中医业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9 生效日期: 2006-02-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我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业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应有成效,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业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重庆市卫生局中医业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业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应有的成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中医业务建设项目的意义。为了提高中医临床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有较显著的创新性,使各建设项目达到我市或当地该专业方面的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对我市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中医业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及指导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在人力、物力 、财力等方面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申报内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业务建设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中医重点专科(专病)、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示范中医院,中医医院示范门诊部,中医医院放心药房,中医医院标准急诊科、规范化医学检验科、规范化医学影像科,综合性医院示范中医科、有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和有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目前尚未启动的新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中医业务建设项目的经费资助。经过评审确定的中医业务建设项目分为立项资助和立项不资助两类。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举办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其申报的建设项目可确定为立项资助或立项不资助;确定为立项资助项目的,重庆市卫生局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技术规范研究、专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技术引进与推广、专业信息收集整理等。项目建设单位为非政府举办的民营中医医院,其申报的建设项目一般为立项不资助。项目建设单位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项目配套经费。
  第六条 申报建设项目单位的资格。我市各类中医机构、综合性医疗机构均具有资格申报。申报以下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申报示范中医院、中医院院示范门诊部建设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二、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申报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的中医医院,并具备较大的专科规模,在我市及当地有较高知名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或综合实力,所申报项目必须突出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特色;管理较规范,服务质量好,医德医风好,患者满意率高;有项目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当地可落实配套建设经费;申报项目负责人在全市或当地有一定知名度,专业梯队合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盖章,市属机构组织本单位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再报送重庆市卫生局中医处。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立项评审程序。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包括申报项目形式审查、技术评审、项目确定。形式审查,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凡《建设项目申请书》填写不全、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要求的,不再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系由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发展潜力、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对项目申请者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对评审结果进行表决,提出项目建设单位推荐名单。项目确定,系重庆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及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审核,经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名单,并下达《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计划合同书的签订。建设项目通过重庆市卫生局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卫生局签订《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项目建设标准制订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监测。由重庆市卫生局委托市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设在重庆市中医院院内),对项目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该中心按照项目建设评价标准,研究制订监测指标体系,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报市卫生局,通报有关卫生局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质量监测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各项医疗质量数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督导制。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及建设计划,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阶段性考察和评估,并督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报告等内容,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发展水平,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指导。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的周期。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周期为准,从项目建设任务下达之日开始计算建设周期。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开始,将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及电子邮件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于每年的1月底前报送重庆市卫生局中医处。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要重点反映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工作成效与不足,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工作计划应体现可行性,在总结及计划中要尽量采用数据说明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计划的调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调整的内容,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重庆市卫生局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按市卫生局审批的新建设计划实施。项目建设计划的调整,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后1年内提出。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项目建设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经其审查后,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集中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建设项目经费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基建、抵债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性质的督查和追踪问效,若发现项目建设经费存在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八条 不规范建设项目的处理。在项目建设中,对建设措施不力或弄虚作假、建设经费不落实或挪用建设经费的、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及建设期间出现重大问题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重庆市卫生局。对改进措施不力及建设工作长期无进展的,由重庆市卫生局取消项目建设资格,收回专项资金,暂停安排新的经费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评审验收合格的中医业务建设项目,重庆市卫生局将授予建设单位相应称号。
  第二十条 国家下达项目有管理办法的按有关条例执行,无管理办法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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